
为进一步压实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近日,开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组织业务骨干深入市区重点在建项目,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专题宣贯活动。活动通过政策解读、现场答疑、对标指导等形式,推动新规在项目一线落地见效。

聚焦新规变化,明确配备“硬杠杠”
宣贯会上,市质安站监督人员向项目参建各方详细介绍了《办法》的修订背景和核心要义。作为住建部印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该《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
针对项目层面,监督人员重点解读了安全总监的配备门槛:凡施工现场人员峰值超过500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市政工程合同价款大于4亿元或隧道轨交施工累计超4千米的项目,必须配备安全总监并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同时明确,项目安全总监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并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这标志着项目安全负责人的专业化门槛显著提升。
压实各方责任,确保人员“在状态”
针对分包单位管理这一薄弱环节,宣贯人员强调,总包单位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专职安全员的配备要求:分包人员50人以下的,配备不少于1人;50至200人的,配备不少于2人;200人以上的,配备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施工人员总数的1%。涉及建筑起重机械作业的,必须增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证),严防人员配备“挂空挡”。
此外,监督人员还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带班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等制度进行了重申,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全年施工时间的25%,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总监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倒排整改时限,平稳度过“过渡期”
针对项目关心的政策衔接问题,宣贯人员现场解答:凡2026年3月26日后仍处于施工阶段的项目,无论中标时间先后,均须严格执行新《办法》。目前距离正式施行已不足一个月,市质安站要求各项目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照配备标准查漏补缺,提前储备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按时完成机构设置优化与人员配备整改。
下一步,市质安站将持续把安全机构设置规范性、人员配备达标率纳入差异化监管范畴,对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相关责任人履职不到位的项目,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切实通过“硬约束”提升全市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
一审:支辉
二审:赵光辉
三审:潘耀伟
一校:赵冉
二校:闫永军
三校:白俊杰
公安备案号:410204020000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