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在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
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对暂停的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具体退费流程如下:
①参保人携带社保卡到参保辖区税务服务窗口提出退费申请
②经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核定符合退费条件的,填写《基本医疗保险退费登记表》,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
③携带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到参保辖区医保经办服务窗口递交材料。
④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后将应退费款项转至缴费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豫公网安备:4102110200019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