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有关要求,有效规范统一新生儿参保缴费经办规程,保障新生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享受,按照省局要求,我局出台了《关于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有关事项的通知》。
- 文件依据
主要依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等。
- 内容说明
以“新生儿出生后90天”为参保时间节点,按照《国家经办规程》(医保办函〔2021〕11号)要求,对时间节点前、后办理参保的分别设定不同的待遇享受期,具体如下:
1.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参保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含)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期为自出生之日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90天后参保
新生儿出生90天后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期为自参保缴费之日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
关于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docx
豫公网安备:4102110200019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