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5号)。
根据国家和省级意见,开封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印发了《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推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顺利实施,需制定与《实施办法》相适应的医保支付方案。
二、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5号)。
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汴政办〔2022〕33号)
三、制定过程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汴政办〔2022〕33号)印发后,起草本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2年6月23日,征求意见稿下发各县区医保部门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2022年6月29日上午9:30在市民之家八楼市医保局视频会议室召开“开封市职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共济机制 医保付费方案及定点协议研讨会”,市医保局“职工门诊统筹共济保障机制工作专班”成员、各县区医保局主管局长、市直医疗机构主管院长参加。
2022年6月29日下午,印发《2022年度开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保付费方案》(汴医保〔2022〕26 号)。
四、主要内容
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建立初期,门诊统筹费用实行总额预算下按项目付费。按照“总额预算,按月预付,年终清算。”的进行门诊统筹费用付费。参保人员根据病情需要可自愿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鼓励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