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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汴)医保罚〔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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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尉氏县中心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223416485689K

地址: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福星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东南角

本局于2024年3月13日,接到开封市医疗保障局稽核中心移交线索,经过我局执法人员认真核查,2024年6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涉嫌分解住院当天办理出入院涉及98份住院病历,其中49份住院病历涉嫌分解住院,涉及违规医保统筹基金支付192807.42元。

具体有开封市医疗保障局稽核中心移交线索、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尉氏县中心医院违规分解住院明细表、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不具备减轻、从轻或从重情形,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占检查处理周期医保基金支付额0.5%以上2%以下,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并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的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从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的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192807.42元(壹拾玖万贰仟捌佰零柒元肆角贰分);2、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罚款289211.13元(贰拾捌万玖仟贰佰壹拾壹元壹角叁分)。

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纳至中国银行尉氏县支行(户名:尉氏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账号:246807569754将罚款缴纳至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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