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开封市妇幼保健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102004163050355
地址: 开封市劳动路北段13号、64号
本机关于2023年 7 月17日对 开封市妇幼保健院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于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收取“其他推拿治疗”费用同时收取“手指点穴”费用,为重复收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为164.06元;中药房自制粉包装袋收取中药硬膏热贴敷治疗费用,为串换诊疗项目,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为31902.89元。上述两项行为共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64.06元+31902.89元=32066.95元,均为居民医保损失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相关病案中《病案首页》《入院记录》《临时医嘱》《手术记录》复印件,《开封市妇幼保健院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串换项目使用中药硬膏热贴敷治疗人员情况统计表》,《开封市妇幼保健院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重复收费项目使用手指点穴治疗人员情况统计表》,《开封市妇幼保健院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违规项目涉及医保基金损失统计表》,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等为证,足以认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二)实施细则3.从轻处罚:“初次违法且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占检查处理周期医保基金支付额0.5%以下且未发现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及时改正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从轻处罚 。
根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1倍罚款=32066.95元(叁万贰仟零陆拾陆元玖角伍分)。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中原银行开封分行营业部 (账号: 5001880300010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或开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