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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符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开封市祥符区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执法事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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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祥符区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执法事项一览表

 

事项名称

执法类型

实施依据

对客运经营者使用的车辆是否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对聘用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对客运经营者终止道路客运经营是否报告原许可机关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重新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对客运经营者是否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四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对客运车辆驾驶员是否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五十四条 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

对客运经营者进行经营客运包车是否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是否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是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对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是否按照规定备案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对网络平台开展定制客运是否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网络平台不得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的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服务。

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是否一致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网络平台应当提前向旅客提供班车客运经营者、联系方式、车辆品牌、号牌等车辆信息以及乘车地点、时间,并确保发布的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一致。

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是否一致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网络平台应当提前向旅客提供班车客运经营者、联系方式、车辆品牌、号牌等车辆信息以及乘车地点、时间,并确保发布的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一致。

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是否一致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网络平台应当提前向旅客提供班车客运经营者、联系方式、车辆品牌、号牌等车辆信息以及乘车地点、时间,并确保发布的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一致。

对网络平台是否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网络平台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造成旅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客运站经营者是否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基本用途和服务功能。

对客运站经营者设立的停靠点是否备案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客运站经营者设立停靠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在停靠点显著位置公示客运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对客运站经营者是否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七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类型等级、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对客运车辆是否有违法违章记录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法违章记录;

对客运车辆是否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对客运车辆是否进行类型等级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三)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对在农村公路上对车辆进行超限治理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0)》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流动检测方式在农村公路上对车辆进行超限治理。

对车辆是否超限使用汽车渡船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第五十条第一款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对车辆是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第五十条第一款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当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超限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

对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

对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

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单位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23)》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23)》第十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固定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

对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停车区、服务区以及普通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多发路段,对货运车辆开展流动检测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23)》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停车区、服务区以及普通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多发路段,对货运车辆开展流动检测。

对货运车辆接受超限超载检测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23)》第十七条第一款 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指示标志或者执法人员的指挥驶入指定的区域接受超限超载检测。

对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第四十条第一款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是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2018)》第四十九条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

对是否未经同意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对建设单位建设国家重点工程是否实行工程监理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对建设单位建设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是否实行工程监理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对建设单位建设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否实行工程监理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对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对施工单位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对工程监理单位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对施工单位是否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对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是否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检查

行政检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对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是否符合规定的检查

行政检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是否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检查

行政检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是否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检查

行政检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第七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对建设单位是否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对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第十四条第一款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工程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第十四条第三款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是否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第十七条第二款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是否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第十七条第二款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对施工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有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是否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对施工单位是否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是否实行封闭围挡对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对施工单位是否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对施工单位是否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是否经验收合格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对招标人是否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检查

行政检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对招标人是否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检查

行政检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第十六条第一款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对招标人是否挪用投标保证金的检查

行政检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第十四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第十四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作业特点、安全风险以及施工组织难度,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5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按每5000万元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名,且按专业配备。

对港口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是否通过登录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申报,是否按照要求填写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第七条第一款 港口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及时登录在线平台填报竣工基本信息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第五十八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登录在线平台填报竣工基本信息。

对项目单位是否自工程开工建设之日起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每月报送工程建设信息,是否登录在线平台填报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项目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建设之日起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每月报送工程建设信息,并登录在线平台填报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

对项目单位是否指定信息员及时进行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工作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项目单位应当指定信息员及时进行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谎报、瞒报、漏报。

对是否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第七十条第一项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对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第七十条第二项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二)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对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是否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对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是否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对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是否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对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是否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对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是否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对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调整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是否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对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规模是否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对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是否登录国家建立的全国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按照要求填写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20)》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办理完成法规规定的各项手续,登录国家建立的全国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并接受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及时登录在线平台填报竣工基本信息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20)》第六十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登录在线平台填报竣工基本信息,并按规定将竣工测量图报送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沿海航道的竣工测量图还应当报送海军航海保证部门。

对项目单位是否自工程开工建设之日起按照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项目建设相关统计数据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20)》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项目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建设之日起,按照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项目建设相关统计数据,并登录在线平台填报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

对农村公路新建项目开放交通是否经交工验收合格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18)》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农村公路新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并移交管理养护单位。

对公路建设项目修改工程设计是否经批准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对公路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是否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合格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第十五条第一款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对施工单位是否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对已取得资质许可的监理企业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第二十六条 已取得资质许可的监理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要求、整改结果等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对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是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第六条 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对应的许可范围承担相应的质量检测业务。

对检测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检测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是否在完成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检测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检测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检测机构应当在完成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

对检测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检测机构应当保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对检测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对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样品管理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样管理。

对检测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原始记录和质量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保证档案齐备和检测数据可追溯。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是否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行政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建设单位是否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行政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行政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是否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行政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第三十条第二款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是否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行政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是否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行政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维权信息

行政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在施工现场公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维权信息

行政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在施工现场公示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维权信息

行政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对勘察单位是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第五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对勘察单位是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第十九条第一款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是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第五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对设计单位是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第十九条第一款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第八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第八条第二款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对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是否依据项目批准文件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对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是否依据城乡规划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二)城乡规划;

对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是否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是否依据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对交通建设工程是否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对勘察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第十二条第一款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对设计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第十三条第一款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是否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第十三条第三款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对建设单位是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对勘察、设计单位承揽工程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第十八条第二款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对设计单位是否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对项目法人是否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将其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情况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第十二条第二款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依法核准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成立或者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将其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情况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对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是否违法分包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道路客运经营者的检查

行政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对道路客运站经营者的检查

行政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运营者的检查

行政检查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第三条第三款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及相关单位的检查

行政检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2018)》第四条第三款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对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的检查

行政检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第六条第三款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者的检查

行政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道路危险货物(含放射性)运输经营者的检查

行政检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检查

行政检查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四条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工作。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检查

行政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检查

行政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检查

行政检查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检查

行政检查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向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任何费用。

对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及管理单位的检查

行政检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第三条第三款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的检查

行政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的检查

行政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对港口经营人的通用检查

行政检查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第四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对危险货物、客运港口经营人的检查

行政检查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2016)》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港口经营人落实实名制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2016)》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本规定承担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第六十二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年度核查等方式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第四条第三款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第四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的检查

行政检查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检查。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上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第十二条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保障航道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20)》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第三条第三款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对游艇俱乐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23)》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23)》第三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对船员服务机构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第三条第三款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第四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对船员培训机构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第三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制度,督促培训机构、航运公司等落实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第四条第三款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外国验船公司的检查

行政检查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第三条第三款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对防治船舶污染应急防备和处置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22)》第四条第三款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海事劳工条件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第三条第三款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第四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质的检查

行政检查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第三条第三款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第五条第一款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对辖区内装卸管理人员和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程序与建设市场的检查

行政检查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第九条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开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相关信息。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第二十条第二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浮桥渡运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河南省浮桥管理办法(2017)》第二十四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浮桥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浮桥安全运营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浮桥渡运企业立即消除;消除不了的,责令停止运营。
《河南省浮桥管理办法(2017)》第五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浮桥渡运企业的经营审批及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的管理职责。

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检查

行政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第四条第三款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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