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要求,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定开封市祥符区“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区)。
一、区划对象
开封市祥符区“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共包含6个水源地,均为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一)开封市祥符区西姜寨乡
1.开封市祥符区西姜寨乡西姜寨村地下水型水源地(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及外围东17米、西2.5米、南17.5米、北17米的区域。
2.开封市祥符区西姜寨乡白庄村地下水型水源地(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及外围东16.5米、西17米、南 17米、北1.5米的区域。
(二)开封市祥符区朱仙镇
开封市祥符区朱仙镇陈口村地下水型水源地(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及外围东17米、西17米、南17.5米、北16.5米的区域。
(三)开封市祥符区范村乡
开封市祥符区范村乡范村地下水型水源地(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及外围东17米、西17.5米、南5米、北 18 米的区域。
(四)开封市祥符区刘店乡
开封市祥符区刘店乡刘店村地下水型水源地(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及外围东17.5米、西12米、南16.5米、北9米的区域。
(五)开封市祥符区袁坊乡
开封市祥符区袁坊乡袁坊村地下水型水源地(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及外围东17米、西6米、南17.5米、北 18米的区域。
三、监督与管理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CB/T14848)》规定的Ⅲ类标准。
(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设置排污口;在一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禁止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各项活动。
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置界限标志,并及时维护,保证界限标志完好无损。区水利等部门要督促各水源地水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卫生等部门要定期联合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执法活动,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提请区人民政府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
(三)强化环境监测评估
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情况,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定期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卫生等部门对辖区内“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进行评估,把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对监测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切实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
(四)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各水源地管理单位要制定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区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应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评估机制和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五) 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区)的变更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或水源井水量无法保证时,为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和水量的安全,区水利部门应及时把需要调整的对象和要求报请至区人民政府,以便及时作出调整安排,保障饮用水用水安全。
汴祥政办〔2021〕19号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祥符区“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区)区划的通知.pdf
相关解读:政策解读《汴祥政办〔2021〕19号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祥符区“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区)区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