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封市祥符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管理工作方案和
开封市祥符区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汴祥政〔2019〕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黄龙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城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开封市祥符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管理工作方案》、《开封市祥符区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12日
开封市祥符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号)文件精神,全面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区耕地保护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一)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合理划定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
(二)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约束性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硬约束,将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作为项目选址的重要条件,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按程序报批。
(三)以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压力。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大力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促进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有效利用,加快推进“僵尸企业”土地处置,引导产能过剩行业转型升级,不断优化用地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完善土地使用标准体系,规范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一)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严格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先补后占”要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二)转变补充耕地方式。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和上级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等,统筹资源开发,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坑塘、水面、零星地物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经区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核认定后可统筹纳入土地整治范围,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
(三)多途径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千亿斤粮食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工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和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耕等项目,以补充耕地数量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任务,确定土地整治的重点区域,共同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四)拓宽资金渠道,积极创新实施方式。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耕地后备资源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实行投资多元化,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鼓励、支持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参与投入,挖掘补充耕地后备资源潜力。统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农业综合开发、千亿斤粮食生产、农业水利项目等涉农资金,按照“资金渠道不变、责任主体不变”的原则,整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五)严格补充耕地检查验收。加强对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和施工监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依据相关技术规程,科学评定新增耕地质量。新增耕地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强化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制定管护办法,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保障必要的管护经费,确保补充耕地可持续有效耕种,损毁的农田基础设施可及时得到修复。
三、推进耕地质量提升与保护
(一)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要切实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将中低质量的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实施提质改造,提高耕地质量。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加速土壤熟化提质,有效提高耕地产能。
(二)探索推进耕地休养生息。积极稳妥推进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加强轮作休耕耕地管理,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纳入退耕范围,不得减少或破坏耕地,不得改变耕地地类,不得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三)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建立健全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定期对全区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四、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一)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积极推进各涉农资金整合,综合考虑耕地保护面积、耕地质量状况、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和粮食商品率,以及耕地保护任务量等因素,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
五、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强化耕地保护工作责任和保障措施,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各乡镇党委和政府是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耕地保护各项任务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
(二)严格监督检查。继续保持土地执法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行为。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15%,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予以追责问责。
(三)完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加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将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并将耕地保护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没有完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开封市祥符区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31号)等文件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政府对《开封市祥符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区政府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局)、统计局(以下统称区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乡镇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以下简称期中检查年)开展1次,由区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以下简称期末考核年)开展1次,由区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区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考核部门下达,作为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六条 全区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以及耕地质量调查更新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认定按《河南省市县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认定办法》执行。区考核部门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区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等方面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各乡镇政府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区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区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查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乡镇通报。
汴祥政〔2019〕49号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祥符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管理工作方案和开封市祥符区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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