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封市祥符区校车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汴祥政办〔2020〕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黄龙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开封市祥符区校车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开封市祥符区校车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省、市关于校车管理工作精神,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职权明确的校车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运行的管理,让学生、幼儿坐上方便车、安全车。
二、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规范专用校车外观标识,加强校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促进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坚决遏制涉及校车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接送车辆坚决取缔。
(二)加强安全管理。完善校车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层层签订校车安全责任状,制订校车安全管理考核方案,加大对违法营运接送学生车辆的打击整治力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和长效机制。
(三)加强道路建设。做到通校车公路优先规划建设、优先安装防护设施、优先进行路面改善,逐步完善通车条件。
三、运营模式
(一)运营原则
1.学校附近学生步行入学,低年级学生由家长护送。
2.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3.距离学校较远的寄宿生鼓励其乘坐公交车上下学。
4.幼儿园校车应在本乡镇区域内为本乡镇幼儿提供接送服务,不得跨乡镇接送。
(二)运营模式
逐步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财政补贴”的模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逐步组建校车专营公司。由公司统一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运车辆,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不得参与其他运营。学校、幼儿园自备校车,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的监管下自主运营。
四、校车管理
(一)组织机构
组 长:
张国华 区政府副县级干部
副组长:
郭 瑞 区教体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德军 区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
成 员:马忠明 区交警大队大队长
马克聪 区财政局主任科员
刘宽宽 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 挺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王志强 区科工信局副主任科员
马家军 区教体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马家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部门职责
政府办:建立校车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工作中制定校车管理实施方案,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相关职责;组织教育、公安、交通、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校车审验、校车线路规划、使用许可审批;制定校车管理考核方案及评估细则,对有关部门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教体局:依法制定、科学合理调整学校(教学点)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公安局: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负责校车标牌的核发和回收工作;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以及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负责维护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加强对校车及其他接送学生车辆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接送学生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打击无牌无证接送学生车辆及超员、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落实校车办理牌证和车辆过户、车辆检测等工作;完备校车资料,一车一档,适时更新。
交通运输局: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法查处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法行为。
审核校车及校车驾驶人申报资格和营运线路;加强对校车运营的日常管理,要求校车按照定校、定员、定座、定线、定点的原则接送学生,严厉打击超载等非法营运行为;加强乡村道路安全标识、标线、防撞隔离墩、校车停靠点等设施建设。
应急管理局: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依法组织或者参与校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由属地公安交警、派出所参与的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对辖区内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接送学生车辆,特别是无牌无证机动车运营进行管理、监督、协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配合做好辖区内乡、村公路的隐患排查与建设、维护。
各中小学校:定期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学生不乘坐超员车、超速车。
(三)校车申报
1.申报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申报程序
向区教体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经区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教体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四)校车驾驶人申报
1.申报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申报程序
驾驶人向区公安交警大队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经公安交警大队审核合格后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五)校车行驶
1.校车应统一着黄色的车体外观颜色,在车辆两侧应统一粘贴校车标牌,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随车照管人及其联系电话等。
2.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携带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校车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应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的线路行走,在规定的停靠站点停靠,严禁超员、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六)非专用校车与无牌无证接送车辆
严禁使用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机动车接送学生(幼儿),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特别是无牌无证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并予以取缔。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部门职责。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二)加大工作力度。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顺利实现工作目标与步骤。
(三)强化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做到不漏项目、不留余地、不剩空档,全力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四)严格责任追究。相关部门工作人要恪尽职守、秉公执法,校车公司与驾驶员、照管员要遵守交通法规,按章行驶,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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