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9月6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领导指示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19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检查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总要求,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全面排查无法律法规依据而划定的禁养区,进一步规范禁养区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大政策支持,引导畜禽养殖业平稳健康绿色发展,构建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畜禽养殖业,为稳定生猪生产创造必要条件,为保障市场供应做出贡献。
二、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5、《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7、《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8、《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9、《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范围
(一)生活饮用水保护区
依据《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引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第3.2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含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黄河滩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实验区内
依据《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基本农田保护区
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四)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五)公路线路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互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六)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1.清真寺(清?祥符区朱仙镇)保护范围:自围墙外皮起向四周各外扩50米。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边界向四周外扩100米。
2.岳飞庙(含关帝庙)(清祥符区朱仙镇)保护范围:自围墙外皮起向四周各外扩50米。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边界向四周外扩100米。
3.启封古城(春秋?祥符区朱仙镇)保护范围:自城墙外皮起向四周各外扩50米。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边界向四周外扩150米。
4.兴隆庄火车站站舍
车站站房保护范围:南至陇海铁路北沿,东,西,北三面均以车站站房三面外墙皮为起点,向东,西,北三面均向外延伸20米。站长院保护范围:南至陇海铁路北沿,东与车站站房保护范围西侧线界连接,西、北两侧均以站长院北、西两侧外墙皮为起点,向外延伸20米。防空洞保护范围:东与站长院保护范围西侧线界连接,南、西、北三面均以防空洞外墙为起点,向外延伸20米。
(七)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
依据《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惠济河、涡河堤防安全保护区不少于五十米,其余河道不少于三十米。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采石,取土,挖坑,打井,建窑,葬坟,钻探,爆破,挖筑鱼塘及其他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四、管理要求
1、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要主动开展禁养区划定范围过大、限制散养户、不允许建设通过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无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排查,建立分乡工作台账,全面核实禁养区有关情况,坚决、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
2、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标准以上养殖场,已存在的规模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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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词语解释
1、畜禽:指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2、畜禽养殖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通知(豫牧〔2017〕18号),河南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含500头)、蛋鸡存栏10000羽以上(含10000羽)、肉鸡年出栏40000羽以上(含40000羽)、奶牛存栏200头以上(含2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含200头)、肉羊年出栏1000只以上(含1000只)。
其它畜种可根据生产特点以及猪当量进行换算:1只肉鸭按1只肉鸡,1只蛋鸭按1只蛋鸡,1只肉鹅按2只肉鸡,1只蛋鹅按2只蛋鸡,1头驴或马按1头肉牛进行换算。
3、养殖小区: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为每个小区内养殖户5户以上。
4、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5、基本农田: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保护区外划分准保护区。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的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汴祥政办〔2020〕5号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祥符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相关解读:政策解读《汴祥政办〔2020〕5号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祥符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