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符区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

汴祥政〔2018〕55号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有效管控的通知

来源: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
打印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有效管控的

通知
汴祥政〔2018〕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实施有效管控,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豫政〔2015〕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工程运输(渣土)车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公明发〔2016〕344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2017〕88号)、《开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8年8月14日

 

一、重要意义

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建设与改造的提速,建筑垃圾大量产生,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或间接污染。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有效管控,会有效遏制建筑垃圾(含建筑渣土、装修垃圾、拆迁垃圾、工程泥浆等)无序收运、偷倒乱堆等现象,提升城市市容环境面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品质,有力推进“四个祥符”建设,实现祥符出彩。

二、基本原则

(一)区级统筹,属地管理。区级统筹全区建筑垃圾管理及处置工作,形成统一平衡、统一调度、统一消纳的体系。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前期审核、日常监管、执法保障等工作,构建属地负责制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体系。

(二)部门协同,强化监管。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强化源头管控、规范转运、有效处置等方面的执法保障和日常监管,形成联控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源头管理,依法惩戒。区城市管理局要依法加强建筑垃圾核准管理;各相关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建筑垃圾违法违规排放、运输和消纳处置行为,始终保持对建筑垃圾管理的高压态势。

三、适用范围

祥符区管辖区内施工工地日常管理,建筑材料堆放、运输,施工车辆的管理,建筑垃圾清运、中转、收集、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施工工地是指规划区内的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设施施工、管网施工、桥梁涵洞施工、河道水利施工等工地;

建筑材料是指土建工程中利用的混凝土、砂浆、水泥、木料、模板、碎石、砂子、预制板等所有建筑用料及装饰装修等材料;建筑垃圾是指规划区内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房屋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废弃物;施工车辆是指因施工使用的机械、物料运输车辆、散装水泥专业运输车辆等机械。

四、法律责任

(一)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要依法加强建筑垃圾核准管理。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开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任何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运输。违者由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据《开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事清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随车携带建筑垃圾核准文件,按批准的路线、时间从事清运,不得丢弃、抛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清运建筑垃圾,违者由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据《开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取消其清运资格。

(四)严禁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点)收纳建筑垃圾,违者由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据《开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据《开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而进行建筑垃圾、渣土运营的,由区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区公安局对渣土车驾驶人实施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确职责分工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部门联动,明确各单位分工,加强联合管理执法。各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一)区住建局负责按照河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做好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文明施工及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审核和建设工程结算价款竣工备案时,及时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对拟征收项目中的建筑垃圾装车、清运和处置费用的前期概算的审核工作。

(二)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渣土管理办公室负责祥符区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企业的核准的监管等工作。区渣土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建筑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负责依法查处施工现场进出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行为;负责依法查处私拉乱运乱倒、沿途抛撒建筑垃圾、建筑材料污染路面行为;负责对施工车辆、机械污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损坏路面等行为的查处。

(三)区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注册登记工作,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载、超速、闯禁行等交通违法行为。抽调专门警力参与建筑垃圾、渣土日常管理执法工作。

(四)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经费,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和清运手续的政府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不得将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纳入工程结(决)算。

(五)区审计局:负责对房屋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程和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单位的建筑垃圾装车、清运、处置费缴纳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场建设土地划拨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七)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超载超限车辆。

(八)区环保局:加强对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管控工作。

六、建立建筑垃圾、渣土源头管控联动机制

(一)加强源头管控

1.建设单位(或组织拆迁的实施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编制中增加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等,并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

2.中标人与建设单位(或组织拆迁的实施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将建筑垃圾处理费纳入工程预算,明确扬尘污染防治、建筑垃圾处置责任。未能明确的,区住建局对施工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不予备案。

3.各类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组织拆迁的实施单位)向区住建局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时,要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须经区城市管理局渣土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办理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核准文件。无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区住建局不得办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

4.施工工地出入口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相应的排水设施,对驶出车辆的车轮、车身等进行冲洗。区住建局对施工工地实行“一不进场、三不出场”制度,即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地各种清运车辆不准进场;渣土运输车车身及轮胎不冲洗干净不得出场;手续不齐全、卫星定位等监控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不得出场;车辆没有100%封闭不得出场,确保不造成城市大气和路面污染。

5.居民因装修装饰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区域内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指定临时地点堆放;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城市管理局渣土管理办公室指定临时堆放地点;沿街门店产生的装修废料、装修垃圾由区城市管理局渣土管理办公室指定临时堆放地点。

6.从事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营的渣土车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必须符合“三项准入”(渣土运输公司、车辆、驾驶员准入)和“四统一”(渣土运输车辆要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密闭改装、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取得上述资质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即“黑渣土车”)从事建筑垃圾清运。

7.自文件发布之日起,祥符区辖区范围内禁止“黑渣土车”通行。对使用“黑渣土车”的施工工地,一律由区城市管理局渣土管理办公室责令整改到位;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业主单位、项目单位的责任。城管、交通、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对“黑渣土车”发现一辆、滞留一辆、处罚一辆,落实“三方惩处”,依法依规严格处罚。

8.区公安局对渣土车发生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的,从严追究肇事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承包人、管理人的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刑事责任;对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以及垄断市场经营、暴力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打击。

9.区城市管理局渣土管理办公室要按照就地平衡、就近平衡的原则,结合绿地微地形塑造,确定渣土运输地点。渣土运输要科学规划运输路线,力争绕重点区域,尽量不穿插城区,最大限度降低渣土运输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渣土车,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查处,严格处罚。

(二)明确申请排放核准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或组织拆迁的实施单位)在工程开工(拆除)前,必须向区城市管理局渣土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核准手续;若委托施工(拆除)单位办理的,由施工(拆除)单位负责;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或组织拆迁的实施单位)承担主体责任。

(三)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向区城市管理局渣土管理办公室提交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等相关材料,经区城市管理局渣土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办理处置核准手续。建筑垃圾产生方根据主管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测算的建筑垃圾产生量,将建筑垃圾处理费预交到监管方开设的专用账户,运输方或处置方承担运输或处置业务后,经产生方、监管方审核同意后将费用支付给运输方或处置方,清运、处置完工后处理费按照实际清运量、处置量据实结算。

(四)落实联动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及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7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区住建局、城市管理局、交通局、公安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应当协同做好建筑垃圾源头管控联动工作。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新开工(拆除)项目所涉及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应当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或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全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到区城市管理局渣土管理办公室办理。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暂停办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和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全备案。建立“三方惩处”机制,施工企业、运输企业和驾驶人违反渣土运输管理规定的,区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交通局、公安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要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一方进行惩处。

七、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台账

区城市管理局渣土管理办公室要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充分利用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台账,台账应包括工程概况(项目名称、性质、位置、建筑面积等)、建筑垃圾种类、产生量、清运量、消纳处置量等内容,完整记录建筑垃圾处置数量,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八、严格执法,依法处罚

区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要按照各自行业管理和扬尘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加强日常监管执法,对建设单位或施工(拆除)单位未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被暂停办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和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全备案而擅自施工(基坑开挖、拆除清理建筑物等)的,严格依法处罚。同时,依据《河南省关于加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31号),将建设单位、施工(拆除)单位、监理单位作为失信者列入“黑名单”,纳入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使违规企业“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区公安局要将违法未处理的城市工程运输(渣土)车辆信息全部录入辖区道路缉查布控系统,通过网上网下联防联控,及时发现查处城市工程运输(渣土)车交通违法行为;要充分利用电子警察设备,实现智能监控抓拍城市工程管理运输(渣土)车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形成重点路段电子监控全天候、全覆盖。

区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公安局、交通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要进一步建立工作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实现信息共享。要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加大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检查执法力度,密切配合、履职尽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九、强化责任落实

1.住建、城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分片包于,责任到人,开展巡查、监管,加强对建筑垃及产生清运和处置的管理。

2.城管、住建、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等部门要按照法定和政府授权的职责,依法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未按规定要求实施核准、执法监督的,对主要责任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政府将组成督导组不定期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暗访检查,对懒政怠政、为官不为的,将提请区政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加大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的追责、问责和处罚力度。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扬尘污染严重、整改不力的,一律曝光、一律顶格处罚。

 

 

附件合集.pdf

 

汴祥政〔2018〕55号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有效管控的通知.pdf

相关解读:政策解读《汴祥政〔2018〕55号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有效管控的通知》

相关文件:

    【下载DOC】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