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对基本医保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不断规范完善我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1】106号)等文件要求,政府出台《开封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暂行办法》背景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以下简称:大额补助)是指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再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引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机制,建立大额补助基金,用于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拓展、延伸和有益补充。
我市于2001年启动了大额补助(原称为: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对参保职工发生的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进行补助。制度运行多年来,为有效减轻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充分发挥了医疗保险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二、《暂行办法》依据
主要依据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条例》(国务院735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1】106号)等政策文件。
三、起草过程
(一)谋划起草阶段。
我市医保局组织人员学习了省、兄弟地市有关大额补助制度文件,对我市近三年大额补助运行进行分析及精算,并与业务相关市直单位进行了针对性的沟通,拟定了《暂行办法》。
(二)征求意见阶段
通过座谈会、政府官方网站等形式广泛征求相关市直单位及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暂行办法》。
四、《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共二十三条,明确了我市大额补助制度制定依据、基金筹集、待遇支付和就医管理、经办及基金管理等内容。本暂行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征求意见情况
《暂行办法》初稿形成后,通过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银保监等相关市直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