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开封市祥符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划》的目的和意义
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是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础,国家通过卷烟零售许可制度实现对卷烟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如果卷烟零售点过多过滥,必将产生恶性竞争,造成零售商户获利水平低下,同时,还会滋生非法经营,导致假冒卷烟和走私卷烟乘虚而入,危害消费者利益,影响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合法依规、市场导向、服务社会、分区规划、动态平衡的基本原则。
同时,国家对烟草制品采取“寓禁于征”的高税政策,对卷烟的产、供、销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卷烟零售业已成为有限的市场资源。因此,对卷烟零售点设置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调节,必须从行政许可环节加以规范,防止规模失调。
二、制定《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原则。该原则强调总量控制的前提是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进行科学规划。我们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就是在大量的市场调查、论证分析、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订的,而不是单单依靠行政手段强行制定一个总量标准。
(二)合理配置原则。鉴于卷烟这一商品的特殊性和生产、调拨环节的计划性,对卷烟零售点的设置既要遵循市场的规律,又要依靠行政的手段加以调节,还要依据人口总量、地理环境、消费水平、方便消费等综合情况合理配置卷烟零售点,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卷烟零售的社会效益。
(三)方便消费原则。《规划》第十五条规定:在城区繁华街道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充分考虑到了方便消费的因素,体现了《行政许可法》的便民原则。
(四)依法实施原则。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体现了制定合理布局规划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关于制定《标准》的法律依据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的授权。
《烟草专卖法》第一条规定,制订《烟草专卖法》的宗旨之一就是要“有计划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烟草制品,特别是卷烟、雪茄烟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对人的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国家对其生产、销售实行严格控制,对卷烟零售点进行科学规划、总量控制符合烟草专卖立法宗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对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实行零售点科学规划、总量控制,也是合理布局的内在要求。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分布密度差别很大,难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合理布局的标准。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第十五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二)符合《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要求。
一是实体上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该《标准》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中“符合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条件的细化,并未增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也未增加新的行政许可条件。
四、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间距标准的说明
城区和农村集市卷烟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主要考虑此类地区人口相对密集、交通相对方便等地域特征,参照其他省、市、县的标准,确定了具体标准。
(二)关于农村市场布局标准的说明
农村在地理环境、人口数量等方面和城市存在较大差异,不宜用间距标准来确定零售点数量,而按总量控制设置零售点,也是符合国家新农村建设要求。
(三)关于不受间距限制场所的说明
本《规划》中对此类特别经营场所明确了实行“一点一证”的特别管理措施,充分体现了方便消费的原则。如:客房在5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度假村以及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设置卷烟零售点是方便场所内的人群消费;大中型商场、购物中心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品牌连锁便利店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主要考虑了此类企业经营业态的特殊性。
(四)关于禁止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的说明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经营油漆、化工等的企业,因其产生的有毒物质易对卷烟产品造成污染,故不予设置零售点。
根据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围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的规定,这次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关于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的法律责任,我局在本次规划中将中小学校周边禁止设立卷烟零售点的范围延伸到200米,增加幼儿园周边50米以内禁止设立卷烟零售点的条款,最大限度降低未成年人接触卷烟的风险。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职权。经营地点与住所未分开的场所,不便于对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因此,不予设置零售点。而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本次修订中,为了维护辖区卷烟市场的良好的经营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因保护未成年人、安全因素等原因纳入合理布局不予许可的限制性条款。
对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设置卷烟零售点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对于不符合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的持证商户,要通过市场调节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逐步取消,达到合理布局的标准。
对于实施后的《规划》,我们还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并进行报备和公示。另外,我们还将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监管,确保本《规划》的顺利实施。
相关文件:开封市祥符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开封市祥符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