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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公告〔2025〕第6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公告〔2025〕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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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尉氏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范围为邢庄乡史庄村、邢庄村。四至范围东至尉缭路、北至道路红线、西至行政西路、南至道路红线。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附件拟征收范围图)。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5822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2.4236公顷、园地0.0863公顷、其他农用地0.0723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交通运输用地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一款规定的第(二)项情形,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单位:公顷、万元、万元/公顷

被征地单位

所在区片

面积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史庄村村委会

4102230101

0.7839

123.0000

96.4197

邢庄村村委会

4102230101

1.7983

123.0000

221.1909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需要统一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汴政〔202116号)规定执行。由所在乡、村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共同清点、签字确认,按照标准据实核算后,将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邢庄乡史庄村和邢庄村,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将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本批次安置共涉及2个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46户使用权人。

(二)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317.6106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三)社会保障

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执行,尉氏县人民政府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邢庄乡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尉氏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5828日至2025929日。

特此公告。

 

202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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