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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开封市大遗址保护利用补偿机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开封市大遗址保护利用补偿机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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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推进河南开封宋都古城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根据《河南开封宋都古城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开封市大遗址保护利用补偿机制(征求意见稿)》,并在前期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请于2025年11月20日至2025年12月20日期间,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kfwwpc@126.com。

联系电话:0371-23690029。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开封市大遗址保护利用补偿机制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加强开封市大遗址的保护和利用,协调遗址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保障因大遗址保护而受到影响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开封市大遗址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机制。

)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原则以大遗址的保护为首要目标,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2.公平合理原则补偿标准和方式应公平合理,充分考虑被补偿对象的实际损失和合理诉求。

3.多元补偿原则采取货币补偿、实物补偿、政策补偿等多种方式相结合,满足不同被补偿对象的需求。

4.可持续发展原则在保护大遗址的同时,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遗址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适用范围

(一)开封市行政区域内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遗址(如北宋东京城遗址、启封故城遗址等)。

(二)因属重大发现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考古遗址(需上级文物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三、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1.上级专项拨款:国家、省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支持,用于大遗址的保护和补偿。

2.政府财政拨款:市、县(区)政府应加大对大遗址保护补偿资金的安排支持,确保资金的稳定来源

3.文物保护事业性收入:全市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开放文物保护单位等事业性收入应按照相关规定按相应比例用于文物保护工作。

4.文物保护社会基金: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大遗址的保护和补偿工作

(二)资金管理

1.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由市财政局、审计局牵头,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专项检查,防止资金被挪用、截留等情况发生。

2.公开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补偿对象和范围

(一)补偿对象

1.因大遗址保护而导致土地使用受到限制、房屋拆迁、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2.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单位和企业(含划拨与出让用地)。

(二)补偿范围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已支付土地出让金、前期勘探设计费、已建工程拆除成本等。

2.间接经济损失如因遗址保护导致的就业机会减少、产业发展受限资金占用利息(按LPR)、停工设备租赁费等。

、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一是土地征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是房屋拆迁对因大遗址保护需要拆迁的房屋,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成新等因素,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是已支付相关费用:对属重大发现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退回企业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前期探勘费及在建工程拆除费等。

(二)实物补偿

一是土地置换:对因大遗址保护需要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提供其他合适的土地进行置换。

二是房屋安置对因大遗址保护需要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以提供安置房进行安置。安置房的面积、户型、位置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并与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相当。

(三)政策补偿

一是产业扶持政策对因大遗址保护导致产业发展受限的地区和企业,政府可以制定相关的产业扶持政策,如提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贷款贴息等,帮助其调整产业结构,实现转型升级。

二是就业帮扶政策对因大遗址保护而失去就业机会的人员,政府可以提供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扶持等就业帮扶政策,促进其再就业。

三是文化传承与发展政策鼓励和支持当地居民参与大遗址的保护和利用,传承和发展与大遗址相关的文化遗产。政府可以制定相关的文化传承与发展政策,如设立文化传承专项资金、开展文化活动等,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补偿程序

(一)申请

自补偿公告发布之日起,因大遗址保护而受到影响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政府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权属证明、土地出让合同、房屋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停产停业证明等。

(二)审核

属地政府收到补偿申请后,应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审核内容包括申请补偿的对象、范围、标准等是否符合本补偿机制的规定。

(三)评估

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需要进行评估的补偿事项,应由属地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在受到委托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

(四)协商与签订协议

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属地政府与被补偿对象进行协商,确定补偿方式和金额。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明确补偿的方式、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补偿支付

补偿协议签订后,属地政府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补偿款项或提供实物补偿。对于货币补偿,应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到被补偿对象指定的账户;对于实物补偿,应及时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等手续对于政策补偿,应通过合同或协议等方式进行确认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机制

设立开封市大遗址保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文物局,负责日常工作协调、信息汇总、政策落实等。

(二)部门职责分工

1.市文物局

负责大遗址保护补偿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政策解释;组织认定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会同属地政府开展补偿对象的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的制定及实施工作。

2、市财政局

负责按程序办理应退还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工作,配合审计部门开展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土地置换等实物补偿的落实,做好规划编制、调整工作,配合开展集体土地征收、出让金退还等工作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等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制定安置房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配合开展房屋评估与产权调换。

5.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指导因遗址保护受影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产业发展;配合落实农村宅基地置换、集体土地交还等工作。

6.市审计局

负责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三)县(区)政府职责

负责辖区内大遗址保护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设立县(区)级补偿工作专班,明确牵头部门与责任人;负责土地征收;补偿申请的受理、审核、评估、协商与协议签订;落实补偿资金的发放、实物补偿的交付和政策补偿的对接;负责补偿后的土地利用、环境整治、社区稳定等工作;定期向市领导小组报送补偿工作进展与问题反馈。

、监督和评估

(一)监督机制

1.依托领导小组,指导并监督全市大遗址补偿工作。

2.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补偿资金的使用、补偿协议的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公众对补偿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二)评估机制

1.定期对大遗址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调整和完善补偿机制。

2.评估内容包括补偿标准的合理性、补偿方式的有效性等。

3.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三)仲裁机制

设立开封市大遗址补偿机制仲裁委员会,由文物专家、法律人士、评估师组成。负责仲裁补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九、法律责任

(一)被补偿对象的法律责任

被补偿对象在申请补偿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补偿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追回骗取的补偿资金,取消相关支持政策

(二)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不予补偿的情形

(一)未履行法定考古勘探义务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

(二)在遗址本体、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造成的损失

十一、补充条款

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考古责任条款,一旦出现需要进行原址保护的重要遗址,地方政府承诺补偿情形,相关条款的拟定可参考本机制。协商同意,补偿前置,避免纠纷。

十二、附则

本补偿机制自发布之日起行,有效期1年,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补偿机制的实施,应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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