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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关于《开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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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开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促进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起草了《开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非遗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性传承人作为非遗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掌握着其专业知识和精湛技艺,是活态传承的核心力量。

近年来,我市非遗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已初步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并认定数批代表性传承人。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非遗传承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传承人队伍老龄化、传承链条断裂、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日益突出。现有管理措施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非遗保护工作的需要,亟需制定专门规范,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程序、权利义务、管理及保障等进行系统规定,提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激发传承活力,推动我市非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起草依据

《办法(草案)》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结合开封市非遗保护工作实际需要起草: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4.《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三、起草过程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为确保《办法(草案)》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组织开展了全市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现状调研,系统分析管理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借鉴国家、省级及其他地市的先进经验。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市实际,形成《办法(草案)》初稿。

初稿明确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与程序、权利义务、管理措施及支持保障等内容,并征求了各县(区)文化行政部门、相关非遗保护单位及局内科室的意见。经认真研究并吸纳合理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多轮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办法(草案)》

     四、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四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制定目的、法律依据及保护原则与管理机制;规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条件与认定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明确传承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强化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管理职责,提出对传承活动的支持措施;明确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参照制定本辖区管理办法;规定了解释权归属与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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