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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县 ( 市 、 区 ) 一般实行“局队合 一 ”体制, 乡镇 (街道) 逐步 实现“ 一支队伍管执法”, 从事 一 线执法工作的 人员编制原则上不低于全部人员编制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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