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开封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国控空气站”由国家上收管理,“省控空气站”由省级上收管理,乡镇空气自动站由市里上收管理。
(一)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全市共设置17个自动监测点位,包括6个国控空气站、11个省控空气站。(详见附件1、附件2)
2. 监测项目、监测频次、评价方法、数据报送、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省监测方案执行。
3. 工作方式
生态环境部对全市6个国控空气站直接管理,其日常运行维护为国家事权。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以下简称“省监测和安全中心”)对我市11个省控空气站直接管理,河南省开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驻市中心”)协助管理,其日常运行维护为省级事权,省监测和安全中心采购实施社会化运维机构进行运维服务,社会化运维检查机构进行质控服务。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市局和所在分局负责。
(二)乡(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全市85个乡镇空气站(含80个乡镇空气站和5个开发区空气),站点名单市局和各县区分局掌握。
2. 监测项目、监测频次、评价方法、数据报送、按省监测方案执行。
3. 工作方式
乡镇空气站的运行管理、数据质量由所在地县区政府、市局和所在分局负责。乡镇空气站统一上收至市局管理,由市局或所在分局采购社会化运维服务,河南省开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三)乡镇降尘监测
1. 监测范围
全市85个乡镇降尘监测点位(81个乡镇(含示范区西郊乡),4个城关镇),站点名单市局和各县区分局掌握。
2. 监测项目
环境空气降尘量。
3. 监测频次与时间
每月监测1次,每次采样周期30d±2d。
4. 工作方式
乡镇降尘监测由市局负责,参照《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HJ 1221-2021)、《“2+26”城市县(市、区)环境空气降尘监测方案》(环办监测〔2017〕46号)开展监测。
5. 数据报送
每月8日前,全市乡镇降尘监测数据由驻市中心通过河南省城市空气质量大数据综合应用系统向省监测和安全中心报送。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2+26”城市县(市、区)环境空气降尘监测方案》(环办监测〔2017〕46号)开展质控工作。
(四)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1. 监测范围
全市共设置1个站点(老环保局站点)(详见附件3),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及NMHC自动监测工作。
2. 监测项目
非甲烷总烃(NMHC)、57种非甲烷烃类(PAMS物质)、13种醛酮类物质及47种挥发性有机物(TO15物质)。
3. 点位布设要求
全市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内的臭氧高值区域,设置1个监测点位(老环保局点位);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移动监测。
4. 监测时间和频次
(1)自动监测
NMHC、VOCs自动监测仪器全年运行,每小时出具1组数据。
(2)手工监测
委托驻市中心继续开展PAMS物质、醛酮类监测,监测时间和频次、手工监测采样日期、监测方法按省监测方案执行。
5. 工作方式
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站点由市局负责监测的具体工作,驻市中心做好运维、质控、联网等技术支撑工作,市局将监测数据及报告报驻市中心,由驻市中心审核后报送省监测和安全中心。
手工采样、测试与数据汇总由市局委托驻市中心负责,由驻市中心审核后报送省监测和安全中心。
7. 数据及报告报送
(1)自动监测数据及报告报送
由市局委托的运维机构和驻市中心按省监测方案要求报送。
(2)手工监测数据报送
手工监测结果由驻市中心按要求上传至总站数据业务平台。
8.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严格按照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定要求开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五)交通环境空气监测
1. 监测范围
市局结合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生态环境管理的实际需求,推进公路、铁路货场等交通污染监测站的建设。
2. 监测项目、 监测频次、工作方式、数据报送、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省监测方案执行。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国控地表水监测断面(以下简称“国控断面”)为国家事权,省控地表水监测断面(以下简称“省控断面”)、县级地表水排名断面(以下简称“县级排名断面“)为省级事权。国控断面按照《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2020〕3号)》和《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地表水监测及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714号)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省控断面、功能区省控断面参照《“十四五”国家地表水监测及评价方案(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714号)开展监测;县级排名断面参照《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地表水政府责任目标考核断面交叉监测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豫环文〔2018〕186号)开展监测。
1. 地表水监测
(1)监测断面
开封国控断面4个、省控断面6个、县级排名断面14个。(详见附件4、附件5)
(2)监测指标、监测时间及频率、工作方式、数据报送、数据审核、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监测成果报送由驻市中心和其他单位按省监测方案执行。
(3)其他市控监测断面监测要求详见下表,由市局委托驻市监测中心进行监测。
序号 | 所属河流 | 断面名称 | 监测因子 | 监测频次 | 报送时间 |
1 | 马家河 | 北支郑汴公路桥 | pH、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 | 每月1次 | 每月25日 |
2 | 马家河 | 西支1号公路桥 | pH、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 | 每月1次 | 每月25日 |
3 | 盐庵沟 | 陈坟桥 | pH、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 | 每月1次 | 每月25日 |
4 | 黄汴河 | 孙李塘桥 | pH、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 | 每月1次 | 每月25日 |
5 | 马家河 | 芦花岗桥 | pH、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 | 每月1次 | 每月25日 |
6 | 马家河 | 马头村桥 | pH、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 | 每月1次 | 每月25日 |
7 | 惠济河 | 马头村 | pH、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 | 每月1次 | 每月25日 |
8 | 化肥河 | 皮屯桥 | pH、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 | 每月1次 | 每月25日 |
9 | 惠北泄水渠 | 石牛桥 | pH、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 | 每月1次 | 每月25日 |
10 | 惠济河 | 太平岗 | pH、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 | 每月1次 | 每月25日 |
11 | 惠北泄水渠 | 范庄桥 | pH、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 | 每月1次 | 每月25日 |
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点位
①市级
全市共设置3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在用2个,备用1个)。其中,地表型饮用水水源地1个(在用1个,备用0个),地下型饮用水水源地2个(在用1个,备用1个)。(详见附件6)
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全市共设置7个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在用4个,备用3个﹞。全部为地下型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详见附件7)
(2)监测因子
①地表饮用水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地表水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监测项目及推荐方法详见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豫环文〔2013〕43号中附表1),共61项及当月取水量,湖泊、水库型水源地增测叶绿素a、透明度指标。7月份在常规监测项目基础上增加化学需氧量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中规定的特定项目80项,共计109项。
②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39项及每月取水量。7月份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规定的项目监测全分析93项及取水量。
(3)监测时间、频率和数据上报时间
①市级:在用、备用水源地均为每月监测1次,于1~5日采样;监测数据于当月12日前上报省监测和安全中心;监测采样及数据上报时间除省生态环境厅另有规定外,遇法定长假日可顺延;若不能独立完成地表饮用水水源地表3的部分特定项目(33项)和每年一次的109项全分析,不能独立完成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每年93项全分析,应向省监测和安全中心报送说明材料。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在用及备用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2023年县级水源地不开展全分析监测。
驻市中心于6月15日及12月15日前,向省监测和安全中心报送县级(含原省直管县(市))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的水质监测数据。
③工作方式:市级在用及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由驻市中心开展水质监测;县级(含原省直管县(市))城镇在用及备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由各县区分局负责监测,数据上报给驻市中心,由驻市中心报送省监测和安全中心。
(4)评价标准
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含库区)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Ⅲ类及表2、表3标准限值执行;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执行。
(5)数据填报格式
监测数据填报和修约参照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总站水字〔2018〕87号)。
若监测断面水质异常,属地生态环境部门需立即组织全面排查,并向省监测和安全中心报送相关报告。
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
若在用水源地当月未监测,则该水源地数据行填“-1”,并注明原因;不再报送已停用水源地监测数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国控地表水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国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国控地表水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按照《“十四五”国家地表水监测及评价方案(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714号)执行。
(1)监测点位
全市4个国控断面,睢县板桥、通许邸阁断面为国控自动站(外地市运维保障)。毕桥断面(开封运维保障)和扶沟摆渡口断面(外地市运维保障)为省控自动站。(详见附件4)
考核郑州的贾鲁河中牟陈桥国控水站由市局负责运维保障。
(2)监测因子、监测时间及频率、数据报送、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省监测方案执行。
(4)工作方式
按照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控水站)相关管理要求,运维工作由国家总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负责。国控水站的仪器设备更新、采水系统及构筑物、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市局负责。
4. 省控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1)监测点位
全市6个省控断面,4个设置有自动站,兰考黄蔡河宋庄省控断面、开封黄河公路大桥省控断面未建自动站。杜庄河杞县阳堌断面、兰考黄河故道断面、小蒋河杞县马庄寨断面自动监测站由开封负责运维保障,太康县芝麻洼公路桥断面自动站由外地负责运维保障。(详见附件4)
(2)监测因子、监测时间与频率、数据报送、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省监测方案执行。
(4)工作方式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由省监测和安全中心负责落实。
按照《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采取运维服务机构全运维的方式,由社会化运维服务机构按照合同要求开展水质自动站的日常管理工作。驻市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上报,按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和运行质量考核工作。水质自动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站点所在省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但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社会化运维服务机构须负责恢复原状,恢复原状验收合格后,省监测和安全中心按损坏的2倍金额在合同支付中扣除并向省厅备案。
5. 县级断面地表水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1)监测点位
县级断面地表水水环境质量自动站(除国、省控水质自动站外),全市共14个县级排名断面。
毕桥和睢县板断面为国控断面。毕桥断面自动站为国控省管自动站,由市局和所在分局负责运维保障。
杜庄河杞县阳堌、兰考黄河故道、小蒋河杞县马庄寨、太康县芝麻洼乡公路桥4个断面为省控断面,除太康县芝麻洼乡公路桥自动站由外地运维保障外,其余3个自动站由我市负责运维保障。
其余8个县级排名断面为市控断面,3个没有自动站,其余6自动站运维由市局负责运维保障。(详见附件5)
(2)监测因子
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氨氮、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
(3)监测时间与频率
监测周期为4小时1次。
(4)工作方式
县级断面地表水水环境质量自动站(除国、省控水质自动站外)统一上收至市局。水质自动站的运行管理和质量保证由市局负责。
(5)数据报送、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省监测方案执行。
三、土壤污染源重点单位监测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及周边土壤监测
1. 监测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要求,2023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按生态环境部《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开展自行监测。
2023年土壤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详见附件10)
2. 监测项目
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要求的项目。
3. 监测时间及频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频次要求,周边土壤监测每5年监测一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周边土壤监测10月底前完成监测工作。
4. 工作方式
由各分局组织开展并督促本辖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按规定时间完成自行监测工作。(详见附件10)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市局和各分局负责审核、汇总本辖区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并编制本辖区年度自行监测报告。
按省厅安排,2024年开封市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周边监测,2023年暂不开展。市局综合科和土壤科负责组织好本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审核、汇总监测数据和报告,并编制本辖区年度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5. 成果报送时间
各分局应于2023年11月1日前完成成果报送。
上报成果包括: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监测报告(PDF版)。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承担监测任务的各有关检测机构要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市局监督相关检测机构按要求进行质控。
四、污染源监测
(一)污染源执法监测
1. 监测范围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及入河排污口、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相关堆场及涉VOCs企业等开展监测,具体监测范围和名单根据管理需要,由综合科和支队商定40家。
2023年执法监测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1)
2. 监测项目
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证或管理需求等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3. 监测频次
根据生态环境监管需求确定,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可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4. 工作方式
由市局以及驻市中心,与市支队会商后,根据确定的名单统筹安排组织实施。现场开展监测时,由各分局负责委派执法人员参与执法监测。(详见附件11)
5. 数据报送按省监测方案执行。
市局组织编制年度污染源执法监测总结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电子件发送到hnhbjcc@163.com。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承担执法监测任务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污染源执法监测。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
1. 检查范围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重点管理类型),包括医疗机构、城镇(园区)污水纳管企业等。
2. 检查内容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和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参照《2020 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环办监测函〔2020〕388 号)附件 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现场评估细则》,重点评估: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自行监测方案与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一致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与自行监测方案的一致性;自行监测行为与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包括自行开展手工监测的规范性、委托监测的合规性和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维护的规范性;自行监测结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规范性。
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必要时可赴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可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
3. 检查要求
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原则上抽查不少于5%的发证企业。
4. 工作方式
市局负责统筹安排全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工作。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要求,各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专项检查,驻市中心做好技术支持。
5. 数据共享与报送
所有检查结果及时与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和执法部门共享,对于情节严重的,推动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进行处罚,并随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市局。
各分局于年底12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抽查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工作报告、抽查排污单位的所有检测报告电子版统一报送市局,市局汇总后将电子件发送到hnhbjcc@163.com。
(三)工业园区专项监测
1. 监测范围
市局局结合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生态环境管理的实际需求,组织开展对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涉VOCs,以及氮氧化物排放量较大的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自动监测站建设,尽快形成监测能力并开展监测工作。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3个园区站站成后要尽快联网。开封精细化工开发区、尉氏新尉园区、兰考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园区站由各相关分局督促各园区管理部门加快推动建设。
2. 监测项目
常规监测项目为NO-NO2-NOx、CO、O3、SO2、PM10、PM2.5,涉VOCs园区增加挥发性有机物监测项目;选测项目为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等。
3. 监测频次
市局根据能力建设进度及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需求等情况,确定监测频次。自动监测仪器全年运行,每小时出具1组监测数据。
4. 工作方式
市局统筹辖区所确定工业园区的监测能力建设并组织实施,驻市中心做好配合和技术支撑工作。
5. 数据报送
市局将每季度建设进展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监测处,自动监测站建成验收后三个月内与省监测和安全中心、总站数据平台联网。
数据传输:以VPN方式通过内网实时报送数据至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
数据报送:驻市中心每月1日前将上一月审核后数据报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
五、生态及专项监测
(一)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按照国家方案要求,我市开展1个重点监控村庄和7个一般监控村庄的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2023年河南省开封市农村环境质量重点监控
和一般监控村庄名单
编号 | 县区 | 乡镇 | 行政村 | 监控类型 | 合计 |
HNB008 | 兰考县 | 惠安街道办事处 | 何寨村 | 一般 | 开封8个,其中国家级1个 |
HNB009 | 尉氏县 | 大桥乡 | 通院村 | 重点 | |
HNB010 | 通许县 | 孙营乡 | 七门村 | 一般 | |
HNB011 | 杞县 | 沙沃乡 | 杨寨村 | 一般 | |
HNB012 | 鼓楼区 | 仙人庄街道办事处 | 余店村 | 一般 | |
HNB013 |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 杏花营农场 | 班村 | 一般 | |
HNB014 | 龙亭区 | 柳园口乡 | 半堤村 | 一般 | |
HNB015 | 祥符区 | 西姜寨乡 | 西姜寨村 | 一般 |
2. 监测内容、 监测频次、报送时间、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省监测方案执行。
3. 工作方式
由市局委托驻市中心开展本辖区监测工作,包括组织监测、收集汇总监测数据、组织编制本辖区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报告;驻市中心负责审核本辖区监测数据,无误后上报总站平台。
(二)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 监测范围
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以下简称万人千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2023年开封市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表。(详见附件8)
2. 监测项目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一般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等39项指标。
3. 监测频次
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1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全年2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详见附件8)
4.工作方式
由各分局组织具备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本辖区监测工作,包括组织监测、收集汇总监测数据、组织编制本辖区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报告,驻市中心负责审核本辖区监测数据,无误后上报总站平台,并对承担辖区监测任务的相关机构开展质量检查。国家要求万人千吨监测因子的检出限不得大于国家标准中一类水标准值,涉及开封市的主要有氨氮,四氯化碳,三氯甲烷,苯,甲苯,铝,挥发酚,铜等项目,请各县区对照自己去年的监测数据,涉及到的项目今年监测时需要更改方法,满足要求。请提早和检测公司做好沟通。(详见附件8)
5. 数据报送
驻市中心每半年末月在总站开放的上报时限内,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本行政区域监测数据。每年12月底,各分局将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市局综合科和驻市中心。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20)、《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3-2009)、《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等开展监测全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三)农田灌溉水质监测
1. 监测范围
灌溉规模在10万亩及以上的农田灌区。
序号 | 县区 | 灌溉规模在10万亩及以上的农田灌区名称 | 经度 | 纬度 |
1 | 通许县 | 赵口灌区 | 114.470833 | 34.531667 |
2 | 兰考县 | 兰考干渠:三义寨、桐乡、谷营、坝头、红庙 | 114.760178 | 34.871464 |
3 | 兰考县 | 兰东干渠:桐乡、坝头、谷营、堌阳 | 114.805583 | 34.873308 |
4 | 兰考县 | 北沙河南干渠:红庙、小宋、葡萄架、考城、许河 | 114.948792 | 34.870856 |
2. 监测项目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的基本控制项目16项。
3. 监测频次
根据当地主要灌溉作物的用水时间,选择灌溉期开展监测,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对于一年中作物只生长一季的地区,仅需在灌溉期监测2次,间隔时间不少于1个月。
4. 工作方式
由各分局组织具备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本辖区监测工作,包括组织监测、收集汇总监测数据、组织编制本辖区农田灌溉水水质监测报告,驻市中心负责审核本辖区监测数据,无误后上报总站平台,并对承担辖区监测任务的相关机构开展质量检查。
5. 数据报送
驻市中心每年6月、11月在总站开放的上报时限内,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上报监测数据。每年12月底,各分局将农田灌溉水质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市局综合科和驻市中心。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396-2000)、《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3-2009)、《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等开展监测全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
1. 监测范围
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2023年开封市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表。(详见附件9)
2. 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
选测项目:水温、pH(无量纲)、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总磷、粪大肠菌群。
3. 监测频次
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详见附件9)
4. 工作方式
由各分局组织具备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本辖区监测工作,包括组织监测、收集汇总监测数据、组织编制本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报告;驻市中心负责审核本辖区监测数据,无误后上报总站平台,并对承担辖区监测任务的相关机构开展质量检查。(详见附件9)
5. 数据报送
驻市中心由每年6月、11月在总站开放的上报时限内,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上报监测数据。每年12月底前,各分局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市局综合科和驻市中心。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1-2019)《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3-2009)、《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 册》(第二版)等开展监测全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五)农村黑臭水体监测
1. 监测范围
对国家监管清单中完成整治的农村黑臭水体进行监测,监测断面(采样点位)设在该河段终点处。国家监管清单中完成整治的农村黑臭水体清单另行下发。
2. 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透明度、溶解氧、氨氮。
选测项目: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粪大肠菌群。
3. 监测频次
每年第三季度监测 1 次。选择水体水量正常的时期采样,应避免雨季和汛期采样。
4. 工作方式
省厅还未最终确定名单,由市局和相关负责开展工作,驻市中心负责审核本辖区监测数据,无误后上报总站平台,并对承担辖区监测任务的相关机构开展质量检查。
5. 数据报送
驻市中心9月30日之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农村监测业务系统报送本行政区域监测数据。每年12月底前,各分局将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市局综合科和驻市中心。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19〕826号)、《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 册》(第二版)等开展监测全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六)城市黑臭水体监测
1. 监测范围
全市10个城市黑臭水体,分布详见2023年开封市城市黑臭水体监测点位一览表。原则上监测断面(采样点位)不少于3个(间隔 200-600米设置)。具体监测方案以豫建城〔2022〕116号文件为准。
2023年开封市城市黑臭水体监测点位一览表
序号 | 监测单位 (分中心) | 县(区) | 黑臭水体编号 | 黑臭水体名称 | 水体类别 | 黑臭段起点 | 黑臭段终点 |
1 | 开封 |
| 41000023 | 开封市东护城河 | 河流 | 东京大道河南大学东门 | 滨河路皮革厂桥 |
2 | 开封 |
| 41000024 | 开封市黄汴河 | 河流 | 开封市东京大道孙李塘庄 | 开封市滨河路皮革厂桥 |
3 | 开封 |
| 41000025 | 开封市东干渠 | 河流 | 开封市建设东路 | 化肥河 |
4 | 开封 |
| 41000026 | 北郊沟 | 河流 | 开封市龙亭区私房院 | 开封市龙亭区仁和屯村 |
5 | 开封 | 禹王台区 | 41000028 | 开封市化肥河 | 河流 | 开封市顺河区李长庄 | 开封市禹王台区铁路桥 |
6 | 开封 | 顺河回族区 | 41000038 | 开封市惠济河 | 河流 | 开封市顺河区侯庄桥 | 开封市顺河区文庄桥 |
7 | 开封 | 鼓楼区 | 41000231 | 南干渠 | 河流 | 华夏大道(三十一中) | 马家河 |
8 | 开封 | 禹王台区 | 41000232 | 空军部队边沟 | 河流 | 华夏大道 | 崔庄 |
9 | 开封 | 鼓楼区 | 41000233 | 小汪屯沟 | 河流 | 酒厂路 | 马家河 |
10 | 开封 | 禹王台区 | 41000234 | 药厂河 | 河流 | 五一道口 | 惠济河 |
2. 监测项目
透明度、溶解氧、氨氮3项。
3. 监测频次
每季度各开展1次监测,共监测4次。分别于2月20日前、5月20日前、8月20日前、11月20日前完成监测任务。
4. 工作方式
由市局委托驻市中心组织开展监测工作。
5. 数据报送
驻分中心将监测数据于3月10日前、6月10日前、9月10日、12月10日前通过省监测和安全中心数据平台“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分析系统”报送。
六、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全国联网及基础能力信息更新
(一)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全国联网
1.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数据联网传输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9〕889号)、《关于开展地方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数据联网传输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1〕47号)要求,持续开展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地方水质自动监测站数据联网传输工作。
2. 组织开展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地方水质自动监测站数据联网传输工作情况检查,加强数据质量检查和质控管理,不定期通报相关结果,确保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
3.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要求,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和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为依据,推进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
(二)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信息更新与填报
1. 报送范围
各区县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2. 报送方式
各区县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通过“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登记系统”按照2023年填报要求进行填报,登记系统网址:https://public.cnemc.cn:8888/。
3. 填报时间
2023年5月31日之前完成。
4. 质量检查
组织开展“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登记系统”更新和填报信息质量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