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206环罚决字〔2026〕8号
河南星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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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示范区十三大街与陇海五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1号
法定代表人:史卫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5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自2025年3月起,陆续将设备搬迁至现址,并于2026年4月初开始进场安装。现场检查时,主要生产设备(焊接平台、剪板机、折弯机、焊机、喷漆房、喷砂房、雕刻机、封边机等)已全部安装完毕并固定于基座,动力线路已连接,设备处于可通电调试状态。你单位在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 年 5 月 12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及《现场勘查示意图》1 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设备已基本安装完毕、处于可通电调试状态,且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
2.2026 年 5 月 12 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 10 张,证明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已安装完毕的客观情况。
3.2026 年 5 月 13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副总经理张文君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明你单位承认未取得环评批复即擅自开工建设,且设备已完成安装。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及接受调查情况。
5.你单位提供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505-410211-04-01-209921)1 份,证明该项目总投资额为 350万元人民币。
6.你单位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证明你单位自 2025 年 3月起陆续开始搬迁至现场址。
7.根据环办环评〔2018〕18 号文内容摘录。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从 2026 年 4 月开始安装算起。
8.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规划(2022-2035)产业空间布局图,证明该项目所在地块属于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产业园,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版)内容摘录,证明你单位该项目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5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206环责改字〔2026〕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2026年5月1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按照要求停止建设。
2026 年 5 月 2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06环罚告字〔2026〕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7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3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2, 1, 1],处罚金额(X):64680,代入公式:64680 = 35000 + ( 175000 - 35000 ) × [ ( 3 / 5 )² +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 5 ) ] × 50%;,现场勘查示意图、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规划(2022-2035)产业空间布局图、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房屋租赁合同,证据材料:现场勘查示意图证据,未知最终裁量金额:6468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陆万肆仟陆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6 月 8 日
豫公安网备:410211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