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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02环罚决字〔2026〕2号

豫0202环罚决字〔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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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小闯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211199001167070

住址: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仁和路1号大宏世纪新城东侧清水河岸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5月1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袁小闯2026年5月11日在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仁和路1号大宏世纪新城东侧清水河进行垂钓活动,该行为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该活动地点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6年5月11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袁小闯使用渔具进行垂钓活动的具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袁小闯正在进行垂钓活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标识牌照片,证明当事人进行垂钓活动的区域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文件,证明当事人进行垂钓活动的区域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报护区范围内;当事人袁小闯身份证人像面、国徽面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袁小闯个人信息;2026年5月11日对当事人袁小闯做的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袁小闯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进行垂钓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法律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5月11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202环责改字〔2026〕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垂钓活动,杜绝对饮用水水体造成污染。

2026年5月1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本人已按照整改要求整改完毕,已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垂钓活动。

2026年5月19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02环罚告字〔2026〕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02环罚告字〔2026〕2号)后,截止到2026年5月29日,我局未收到你陈述申辩的申请,是为自动放弃相应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个人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体的活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从事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5天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处罚金额(X):20,代入公式:20=0+(500-0)×[(1/5)2+(12+12+12+12)/(52×4)]×50%;,个人不涉及企业规模最终裁量金额:2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个人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体的活动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开户行名称:河南农商银行开封中心支行营业部;行号:40249200101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开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410】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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