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 0225 环罚决字〔2026〕9 号
代*杰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225**********32
住址:河南省兰考县代*村 *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2 月 2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 年 1 月 28 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现场检 查索菲亚(兰考)有限责任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内车牌号 3-GB013123 的叉车正在使用,有冒黑烟现象,接交办后,2026 年2月2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委托第三方对牌照编号为 3-GB013123 的叉车进行检测,第一次检测结果(m-1)2.03,第 二次检测结果(m-1)0.93,第三次检测结果(m-1)1.80,检测 最大值 2.03,排放限值 0.80,检测结果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 年 2 月 2 日由代 *杰个人向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身份证 复印件(对违法主体资格的确认);
2、2026 年 2 月 2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在河南索菲 亚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对代*杰个人现场制作的询问笔录 及勘查笔录(能够证实代*杰个人对环境违法行为事实的确认);
3、2026 年 2 月 2 日由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 在河南索菲亚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拍摄的违法照片 3 张(证 实代*杰个人环境违法事实的存在);
4、2026 年 2 月 2 日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 测报告(证明该装载车(3-GB013123)尾气排放不合格的情况 属实);
5、2026 年 2 月 2 日由代*杰个人提供的与河南索菲亚家具 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非道路机械车辆装载机租赁协议(能够证明 河南索菲亚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代*杰之间的车辆租赁关系);
6、2026 年 2 月 2 日由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提供的执 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出示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能够证明执法办案人 员的执法资格身份的确认)及其他证据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2 月 6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 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5 环责改字〔2026〕2 号),责 令你单位立即对该叉车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尾气达标排放。 2026 年 3 月 1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 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以按照要求整改,叉车尾气经第三方检测能够达标排放 2026 年 3 月 19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 0225 环罚告字〔2026〕4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 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逾期未提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 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 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 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 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 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 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 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 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 [ ( 0 / 5 )² ]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 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李*涛】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 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103】房间备案。
豫 0225 环罚决字〔2026〕9 号豫 0225 环罚决字〔2026〕9 号豫 0225 环罚决字〔2026〕9 号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4 月 1 日
豫公安网备:410211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