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3 环罚决字〔2026〕16 号
尉氏县易嘉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577612298W
地址:尉氏县大桥乡岗刘村
法定代表人:刘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 年 1 月 27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市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尉氏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木工工序正在生产中,但该工序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脉冲袋式除尘器未正常开启,造成该工序产生的粉尘直接排放环境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6 年 1 月 27 日尉氏县易嘉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洋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张;2026 年 1 月 27 日尉氏县易嘉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洋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5张;2026 年 1 月 27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拍摄的证据照片 6 张;2026 年 1 月 27 日 2026 年 1 月 27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尉氏县易嘉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洋作的现场勘察笔录 3 张、调查询问笔录 5 张,证明尉氏县易嘉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洋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2 月 5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3 环责改字〔2026〕21号),责令你单位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2026 年 2 月 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尉氏县易嘉木业有限公司已按责改要求正常开启脉冲袋式除尘器。
2026 年 3 月 1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6〕21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 年 3 月 1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6〕21 号)后,尉氏县易嘉木业有限公司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我局视为尉氏县易嘉木业有限公司自动放弃的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7200,代入公式:27200= 20000 + ( 200000 - 20000 ) ×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1² + 1² + 1² ) / ( 5² × 7 ) ] × 50%最终裁量金额:272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贰万柒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4 月 15 日
豫公安网备:410211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