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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12 环罚决字〔2026〕6号

豫 0212 环罚决字〔20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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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212环罚决字〔2026〕6号

 

郭建宝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211********2011

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益农二街18号院1号楼2单元5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2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接生态环境部 002 轮次监督帮扶组提供线索,202623日开封市三丰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有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车辆正在进行搬运作业,环保号牌:3-GA632651,该车辆在使用期间疑似排气烟度不合格。经现场调查该车辆为郭建宝你本人承包开封市三丰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叉车搬运业务所使用,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祥符分局委托河南政检工程机械管理中心(个人独资)对该车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该车辆排气烟度判定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郭建宝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郭建宝主体适格和个人身份信息;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车辆环保号牌:3-GA632651现场搬运作业照片1份,证明该车辆正在使用;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祥符分局对河南政检工程机械管理中心(个人独资)委托书1份,证明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祥符分局和河南政检工程机械管理中心(个人独资)的委托关系;河南政检工程机械管理中心(个人独资)营业执照1份,证明该公司合法经营及经营范围;河南政检工程机械管理中心(个人独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证明该公司拥有的检测资质;河南政检工程机械管理中心(个人独资)现场检测照片1份,证明现场对车辆的检测情况;河南政检工程机械管理中心(个人独资)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证明该车辆排气烟度不合格;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郭建宝使用车辆情况和检查过程;对刘书献询问笔录1份及叉车装卸搬运承包合同1份,证明郭建宝承包开封市三丰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搬运业务情况;对郭建宝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郭建宝的调查过程以及郭建宝使用排放烟度不合格的车辆情况和相关情节。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36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212环责改字〔20265号),责令你维修车辆,使车辆排气烟度达标排放。

202632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车辆复检排气烟度达标排放,你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2026326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12环罚告字〔20265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 [ ( 0 / 5 )² ]最终裁量金额:5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6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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