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204 环查(扣)字〔2026〕2 号
河南业帆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MA468HC49Y
地址:开封市鼓楼区金杞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刘凯
我局于 2026 年 2 月 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 年 1 月 22 日 8 时,开封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2026 年 2 月 5 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企业 2 条清洗线正在生产。该企业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为 1 条清洗线停产;较预警发布前 10 个正常生产日日均情况,生产批次或生产线运行数量限产 50%。该企业未落实应急减排要求。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 不按规定限产或者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河南业帆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企业主体责任。2、河南业帆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机各一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3、2026 年 2 月 5 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企业建设情况及违法事实。4、2026 年 2 月 5 日拍摄的现场证据照片 3 张,证明企业违法事实。5、企业公示牌照片一张,证明企业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应急管控措施,。6、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一份,证明从 2026 年 1 月 22 日起开封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企业生产用电电表箱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 2026 年 2 月 5 日起至2026 年 2 月 19 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企业原地。在此期间, 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2 月 5 日
豫公安网备:410211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