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204 环查(扣)字〔2026〕3 号
开封拓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7QJ8PXM
地址:开封市鼓楼区杨砦社区村东(310 国道世纪商砼对面)
法定代表人:郑金娥
我局于 2026 年 3 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 年 3 月 4 日 8 时,开封市启动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查询 你单位生产记录,你单位 3 月 8 日混凝土生产线有生产活动,你 单位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为停产。 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 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限产或者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 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开封拓帆新型建材有 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企业主体责任。 2、开封拓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 机各一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3、2026 年 3 月 9 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企业建设情况及违法事 实。4、2026 年 3 月 9 日拍摄的现场证据照片 1 张,证明企业 违法事实。5、企业公示牌照片一张,证明企业重污染天气管控 期间应急管控措施。6、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 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一份,证明从 2026 年 3 月 4 日起开封 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 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 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 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不按规定停产的 1 套混凝土生产线生产用电。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为自 2026 年 3 月 9 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15 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 设施、设备存放于原处。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 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3 月 9 日
豫公安网备:410211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