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5 环罚决字〔2026〕3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5 环罚决字〔2026〕3 号

来源: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
打印

代永杰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225199908026119 住址:兰考县红庙镇代庄村九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2 月 2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 年 1 月 28 日,生态环境部推送线索,部 监督帮扶组现场检查河南索菲亚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时发现该公 司厂区内机械环保号牌 3-GB011591 的叉车正在使用,有冒黑 烟现象;接交办通知后,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于 2026 年 2 月 2 日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现场对机械环保号牌:3-GB011591 进行检测,第一次检测结果(m-1)3.20,第二次检测结果 (m-1)1.45,第三次检测结果(m-1)1.35,检测最大值 3.20, 排放限值 0.80,检测结果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 年 2 月 2 日开封 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河南索菲亚家居有限责任公 司调取的该单位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河南索菲亚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企业主体资格); 2、2026 年 2 月 2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 河南索菲亚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提取的由代永杰个人提供的个人 身份证件、与河南索菲亚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叉车租赁合同 (证明号牌为 3-GB011591 的叉车的所有权及你与河南索菲亚家 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租赁劳务关系; 3、2026 年 2 月 2 日由第三方检测公司提供的检测公司检测 资质(证明该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检测资格); 4、由第三方检测公司提供的 2026 年 2 月 2 日在河南索菲亚 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抽检的该叉车尾气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检 测报告(证明号牌为 3-GB011591 的非移动道路机械叉车尾气排 放检验不合格的情况属实); 5、2026 年 2 月 2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 河南索菲亚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对你(代永杰)现场制作的 勘查笔录、询问笔录共 5 页(证明(代永杰)认同个人存在非 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6、2026 年 2 月 2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 河南索菲亚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向你出示的行政执证件证 明我局执法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2 月 6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 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5 环责改字〔2026〕8 号),责 令你单位立即对机械环保号牌:3-GB011591 叉车进行维护保养, 确保尾气达标排放。 2026 年 3 月 1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 情况进行复查, 你已按要求完成整改,重新检测结果合格。 2026 年 3 月 17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225 环罚告字〔2026〕2 号),告知拟对你单 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 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 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 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 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 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 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 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裁量等级:0,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 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 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 [ ( 0 / 5 )² ]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 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冯超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 (备查联)报送我局 110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3 月 26 日

相关文件:

    【下载DOC】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