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5 环罚决字〔2026〕8 号
李红强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225198004291011
住址:河南省兰考县城关乡桂李砦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2 月 6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 年 1 月 28 日,生态环境部推送线索,部 监督帮扶组现场检查万华禾香板业(兰考)有限责任公司时发现 该公司厂区内车牌号 3-GB016029 的叉车正在使用,有冒黑烟 现象,接交办后,1 月 30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委托第 三方对该叉车进行尾气检测,第一次检测结果(m-1)1.84,第二次 检测结果(m-1)1.89,第三次检测结果(m-1)1.93,检测最大值 1.93,排放限值 0.50,检测结果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 年 2 月 6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 在万华禾香板业(兰考)有限责任公司调取的该单位提供的公司 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万华禾香板业(兰考)有 限责任公司的合法企业主体资格); 2、2026 年 2 月 6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 在万华禾香板业(兰考)有限责任公司提取的由你(李红强)个 人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你与万华禾香板业(兰考)有限责任公 司签订的叉车租赁合同(证明号牌为 3-GB016029 的叉车的所 有权及你与万华禾香板业(兰考)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租赁劳务 关 系); 3、2026 年 1 月 30 日由第三方检测公司提供的检测公司 检测资质(证明该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检测资格); 4、由第三方检测公司提供的 2026 年 1 月 30 日在万华禾 香板业(兰考)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抽检的该叉车尾气排放检验不 合格的检测报告(证明这台号牌为 3-GB016029 的非移动道路 机械叉车尾气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情况属实); 5、2026 年 2 月 6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 在万华禾香板业(兰考)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对你(李红强)现 场制作的勘查笔录、询问笔录共 4 页(证明你(李红强)认同 你个人存在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6、2026 年 1 月 30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 员在万华禾香板业(兰考)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向你出示的行政 执证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2 月 6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5 环责改字〔2026〕3 号),责 令你单位立即对该叉车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尾气达标排放。 2026 年 3 月 2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 情况进行复查, 你已按照要求整改,叉车能够达标排放。 2026 年 3 月 20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225 环罚告字〔2026〕7 号),告知拟对你单 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逾期未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 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 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 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 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 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 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 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 [ ( 0 / 5 )² ]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 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杨曙光】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 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102】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4 月 1 日
豫公安网备:410211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