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1 环罚决字〔2026〕8 号
杞县沙沃杨高胜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44FPXN6Q
地址:杞县沙沃乡闫口村南
法定代表人:杨高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你加油站存档纸质资料,发 现你加油站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18 日未按照规定,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没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记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杨高胜身份 证复印件共 1 份 1 页;现场检查照片 2 张共 2 份 2 页;营 业执照共 1 份 1 页;委托书 共 1 份 1 页;受委托人杭孟杰 身份证复印件共 1 份 1 页;现状评估共 1 份 1 页;排污许可 登记表共 1 份 1 页;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表共 1 份 2 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3 月 20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1 环责改字〔2026〕4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开展应急培训,并如实记录。 2026 年 3 月 2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026 年 3 月 2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221 环罚告字〔2026〕7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 训情况案违法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九 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 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 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的规定。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企 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开 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的规定,结合 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 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年以上,裁量等级:5,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 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 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 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法定处罚 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 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5, 1, 1, 1, 1, 1], 处罚金额(X):12000,代入公式:12000 = 10000 + ( 30000 - 10000 ) × [ ( 1 / 5 )² + ( 1² + 1² + 5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8 ) ] × 50%;,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执法证、勘察示 意图,证据材料:未知最终裁量金额:12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 如实记录培训情况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 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 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 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4 月 7 日
豫公安网备:410211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