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3 环罚决字〔2026〕11 号
丁指挥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22*******8537
住址:河南省尉氏县大马乡朱庄村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1 月 21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 年 1 月 21 日生态环境部线索核查组202602 轮次与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省金汤门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院内一辆机型为 CPC35-AG65J 轮式叉车,环保编码 3-GA650596,机械的产品识别代码是 35BAF5475,发动机型号是 4D27G31 型柴油机,标定功率 36.8KW,发动机额定转速2500,尾气排放疑似不达标,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委托河南政检工程机械管理中心对该叉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尾气排放不达标。丁指挥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你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6 年 1 月 24 日环保编码 3-GA650596 , 机 型 CPC35-AG65J 车 , 机 械 产 品 代 码35BAF5475,发动机型号是 4D27G31 型柴油机,标定功率6.8W的非移动道路机械所有人丁指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2026 年 1 月 21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拍摄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的照片 1 张;2026 年 1 月 23 日河南政检工程机械管理中心对丁指挥所驾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照片 1 张;2026 年 1 月 23 日河南政检工程机械管理中心对丁指挥所驾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出具的不合格检测报告 1 张;2026 年 1 月 24 日对车辆所有人丁指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控平台截图 1 张:2026年 1 月 24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丁指挥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 张、调查询问笔录 4 张,证明丁指挥对违法行为的认可;2026 年 1 月 24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南省金汤门业有限公司环保经理田静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张;2026 年 1 月 23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丁指挥亮证执法照片 1 张。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1 月 27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3 环责改字〔2026〕7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处置,达标排放。
2026 年 1 月 3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丁指挥已按责改要求所驾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
2026 年 2 月 6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6〕8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 年 2 月 6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6〕8 号)后,丁指挥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 我局视为丁指挥自动放弃了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5000 + ( 5000 - 5000 ) × [ ( 0 / 5 )² ];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开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4 月 1 日
豫公安网备:410211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