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225 环查(扣)字〔2026〕6 号
兰考福源家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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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兰考县东坝头乡韩李村
法定代表人:柴宁
我局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开封市人民政府于 2026 年 3 月 4日 8 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 级)响应,你公司橙色管控减排措施为:木工、喷漆工序自主减排限产 60%,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2026 年 3 月 10 日省监督帮扶组在你公司检查时,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 级)响应未解除,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晾干房内气味刺鼻,车间内大量喷涂过的成品木门正在晾晒,喷涂工序有超过当天日限产喷涂量生产情况,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未按规定限产,喷漆工序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管控措施;接交办通-知后,2026 年 3 月 16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开展核查,经核实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属实,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未按规定限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管控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 年 3 月 16 日你公司向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文件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2、2026 年 3 月 4 日开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启动及 3 月 14日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二级响应)的通知(能够证明你单位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时段正在管控中);3、2026 年 3 月 16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拍摄的你单位“一厂一策”重污染天气管控公示牌(能够证明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二级管控的限产管控措施);4、2026 年 3 月 16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核查时拍摄的你单位喷漆工序生产车间内晾晒的喷涂过的部分成品及现场证据(证明你单位未落实限产的违法事实情况属实);5、2026 年 3 月 16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查封笔录及查封清单(证明你单位对环境违法事实的认可确认);6、2026 年 3 月 16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调查时出示的执法证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资格)等及其他证据材料;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限产的喷漆工序一台动力电源配电柜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 2026 年 3 月 16 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喷漆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6 年 3 月 17 日
豫公安网备:410211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