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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05环罚决字〔2026〕3号

豫0205环罚决字〔2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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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0205 环罚决字〔20263
 
开封市金辰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5330187031N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汪屯乡苍楼街168
法定代表人:徐立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3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并查阅你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发现:你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部分登记内容与现场实际建设情况不符,具体为:实际建设有危废暂存间,活性炭吸附塔内装有部分颗粒状活性炭,但未登记工业固体废物相关信息;实际建设有水喷淋+静电除尘废气排放口及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排放口,但未登记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排放口;未登记生产过程中添加的玻璃纤维、阻燃剂、环氧树脂;低氮燃烧器错误登记为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未登记活性炭吸附装置,实际建设4 集气罩,仅登记1个;未登记工业噪声相关信息。综上所述,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填写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6313日在你单位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徐立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具备法人资格。你单位对受委托人徐立平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徐立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徐立平具备接受调查询问的权利;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313日在你单位拍摄的原辅料照片、废气集气罩及排放口照片、 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塔及其内部装填的颗粒状活性炭 照片、危险废物暂存间照片。你单位于2020527日首次登记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登记回执复印件,202557日延续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登记回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部分登记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3.20263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证明我局现场调查取证情况;4.2026316日,你单位受委 托人徐立平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承认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情况属实。5.你单位提供的2025全年营业收入证明及在职员工清单,证明你单位为小型企业;另有《开封市金辰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年产900t 棉基吸音毡项目》环评报告表(节选)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节选)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31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205 环责改字〔20267 号),责令你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你单位实际情况完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202632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按要求完成了整改,已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完善固定污 染源排污登记表。
20263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05 环罚告字〔202612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 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填报排污登记表单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 个月以 1 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2, 1, 4, 1]处罚金额(X)8000,代入公式:8000 = 0 + ( 50000 - 0 ) × [ ( 2/ 5 )² + ( 1² + 1² + 2² + 1² + 4² + 1² ) / ( 5² × 6 ) ] × 50%,终裁量金额:8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填报排污登记表单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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