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5 环罚决字〔2026〕5 号
陈金星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1421198801193234
住址:河南省民权县双塔乡陈堂村委 007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 2026 年 2 月 6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 年 1 月 28 日,生态环境部推送线索,部监督帮扶组现场检查万华禾香板业(兰考)有限责任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内车牌号 3-GB013991 的叉车正在使用,有冒黑烟现象,接交办后,1 月 30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委托第三方对该叉车进行尾气检测,第一次检测结果(m-1)8.11,第二次检测结果(m-1)4.61,第三次检测结果(m-1)6.40,检测最大值8.11,排放限值 0.50,检测结果不合格;2026 年 2 月 6 日经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车牌号为3-GB013991 的叉车为你(陈金星)个人所有,且该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属实。你(陈金星)个人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尾气排放检测不符合标准。- 2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 年 2 月 6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万华禾香板业(兰考)有限责任公司调取的该单位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万华禾香板业(兰考)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企业主体资格);2、2026 年 2 月 6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万华禾香板业(兰考)有限责任公司提取的由你(陈金星)个人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你与万华禾香板业(兰考)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叉车租赁合同(证明号牌为 3-GB013991 的叉车的所有权及你与万华禾香板业(兰考)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租赁劳务关系);3、2026 年 1 月 30 日由第三方检测公司提供的检测公司检测资质(证明该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检测资格);4、由第三方检测公司提供的 2026 年 1 月 30 日在万华禾香板业(兰考)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抽检的该叉车尾气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检测报告(证明这台号牌为 3-GB013991 的非移动道路机械叉车尾气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情况属实);5、2026 年 2 月 6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万华禾香板业(兰考)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对你(陈金星)现场制作的勘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你(陈金星)认同你个人存在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6、2026 年 2 月 6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 3 -在万华禾香板业(兰考)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向你出示的行政执证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资格);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2 月 6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5 环责改字〔2026〕7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该台叉车并及时检修,确保尾气达标排放方后可使用。 2026 年 3 月 1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已按照责改要求完成整改。2026 年 3 月 20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5 环罚告字〔2026〕9 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陈金星)在接到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5 环罚告字〔2026〕9 号)后,在法定期限五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被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 4 -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最终作出罚款:5000 元。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开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丁志国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103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5 -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6 年 3 月 27 日
豫公安网备:410211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