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225 环查(扣)字〔2026〕1 号
河南美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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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兰考县产业集聚区科技路与学院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娄坤
我局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开封市于 2026 年 3 月 4 日 8 时启动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 级)响应,目前尚未解除管控。你公司 管控措施为 1.4 条水性印刷生产线自主减排,油性生产线停产; 2.家具封边条挤出生产线 20 条停产 10 条;3.停止使用国四及以 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 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4.4 条油性印刷 生产线工序停产。2026 年 3 月 12 日 004 轮次生态环境部线索核 查组检查时,你公司印刷车间 1-5 生产线(4 条水性和 1 条油性)正在生产,未落实管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 年 3 月 12 日你 公司向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你单位营业 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文件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的 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2、部监督帮扶组提供的在 2026 年 3 月 12 日在你单位检查 时拍摄的印刷线生产照片 1 张和 3 月 4 日以来的生产记录照片 1 张(证明你单位的管控期间印刷线违规生产的事实存在); 3、2026 年 3 月 12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 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查封笔录及查封 清单(证明你单位对环境违法事实的认可确认); 4、2026 年 3 月 4 日 8 点开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启动重污染 天气橙色预警(二级响应)的通知(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前 已启动预警的事实); 5、2026 年 3 月 12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 在你单位拍摄的你单位“一厂一策”重污染天气管控公示牌(证 明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二级管控的管控措施); 6、2026 年 3 月 12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 在你单位调查时出示的执法证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具有合法有 效的行政执法资格)等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 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 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 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不按规定停产的 2 条油性印刷生产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 2026 年 3 月 12 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21 日。查封(扣押)期限不 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 公司北车间。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 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3 月 12 日
豫公安网备:410211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