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03 环罚决字〔2026〕2 号
开封市达领仪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MA9JY8PM7H
地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土柏岗乡厂尚村电厂北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邵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建设年产 1000 台流量仪表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为碳钢-焊接-打磨-组装-标定-成品,其中焊接工序配备 2 台焊烟净化器。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第 91 类仪器仪表制造业中不涉及通用工序的“其他 ”类应办理排污登记,你公司已建成且投入生产,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但未填报。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6 年 1 月 28 日开封市达领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飞提供的 1.开封市达领仪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明确。 2.法定代表人邵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2026 年 2月 4 日开封市达领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飞提供的 1.开封市达领仪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明确。2.开封市达领仪表有限公司员工名单及 2025 年营业额,证明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2026 年 2 月 11 日开封市达领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飞提供的开封市达领仪表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已进行排污登记。2026 年 1 月 28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顺河回族分局执法人员做出了: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当时调查情况;2.现场照片及视频,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情况。2026 年 2 月 4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顺河回族分局执法人员对邵飞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问答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2 月 9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03 环责改字〔2026〕1号),责令你单位 3 日内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
2026 年 2 月 12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已完成排污登记。
2026 年 2 月 1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03 环罚告字〔2026〕2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 年 2 月 13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03 环罚告字〔2026〕2 号)后,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但未填报排污信息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填报排污信息,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 个月以上 1年以下的,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1, 1, 4, 1] ,处罚金额(X): 12500 ,代入公式: 12500 = 0 + ( 50000 - 0 ) × [ ( 3 / 5 )2 + ( 12 + 12 + 12 + 12 + 42 + 12 ) / ( 52 × 6 ) ] × 50%;最终裁量金额:125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但未填报排污信息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5405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3 月 20 日
豫公安网备:410211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