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1 环罚决字〔2026〕6 号
杞县涌辰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EP5U418R
地址:开封市杞县阳堌镇杨庄路口东 100 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潘占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 2026 年 2 月 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杞县涌辰建材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月开工建设,在开封市杞县阳堌镇杨庄村路口东 100 米路南,开工建设的杞县涌辰建材有限公司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6 年 2 月 3 日杞县涌辰建材有限公司潘占波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1 页、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1 页、2026 年 2 月 3 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违法照片张 2 页、2026 年 2 月 3 日杞县涌辰建材有限公司潘占波提供的河南至公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报告书 1 份 8 页。 2026 年 2 月 3 日杞县涌辰建材有限公司潘占波提供土地证明 1 份 1 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1 份 1 页;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 3页;调查询问笔录 1 份 4 页;执法人员证件照片 1 份 1 页。- 2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2 月 4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1 环责改字〔2026〕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评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 2026 年 2 月 2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2026 年 3 月 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1 环罚告字〔2026〕6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3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未报批或重新审核环评文件,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40645,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8129,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2, 1, 1],处罚金额(X):11771,代入公式:11771 = 8129 + ( 40645 - 8129 ) × [ ( 2/ 5 )² +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 5 ) ] × 50%;,执法人员证件照片,证据材料:未知最终裁量金额:11771 元。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壹万壹仟柒佰柒拾壹元整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4 -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执法员填写】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执法员填写】房间备案。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3 月 16 日
豫公安网备:410211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