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3 环罚决字〔2026〕6 号
河南欧罗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9LWM8323
地址:制造业开发区,优德大道和中博大道交叉口向南 100米
法定代表人:李延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12 月 23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欧罗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停产中。你公司厂区东北侧车间内安装有一台 1T 天然气模温机,一台 1T 天然气锅炉,压力表显示气压为 0.经调阅该公司相关环评资料,环评资料上未批复这两台天然气和锅炉设备,你公司的模温机和天然气锅炉存在未经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5 年 12 月 23 日河南欧罗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延伸提供的对靖大雷的授权委托书 1 张;证明靖大雷有权代表河南欧罗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配合调查;2025 年 12 月 23 日河南欧罗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被授权委托人靖大雷提供的营业执法复印件 1 张、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 张、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 张;2025 年 12月 23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 5张;2025 年 12 月 23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南欧罗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被授权委托人靖大雷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 张、调查询问笔录 5 张,证明河南欧罗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被授权委托人靖大雷对违法行为的认可;2025 年 12 月 23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南欧罗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被授权委托人靖大雷亮证执法照片 1 张。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1 月 3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3 环责改字〔2026〕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进行手续办理。2026 年 1 月 1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责改要求停止建设并进行手续办理。
2026 年 1 月 1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6〕1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 年 1 月 1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6〕1 号)后,河南欧罗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我局视为河南欧罗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放弃了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2, 1, 1],处罚金额(X):18480,代入公式:18480 = 10000 + ( 50000 - 10000 ) × [ ( 3 / 5 )² + ( 1² + 1² + 2²+ 1² + 1² ) / ( 5² × 5 ) ] × 50%最终裁量金额:1848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壹万捌仟肆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6 年 3 月 2 日
豫公安网备:410211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