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203 环查(扣)字〔2026〕 1 号
开封鑫鼎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340369XL
地址:开封市顺河工业园区(东郊乡罗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丁民
我局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你单位于 2026 年 1 月 14日 0:22 分开启生产设施,6:44 分停止生产,通过到开封市东基电力有限公司调阅你公司 2026 年 1 月 1 日-1 月 14 日用电量,1月 14 日用电量为 9040kWh,明显高于 2026 年 1 月 1 日-1 月 13
日日均用电量。根据开封市《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 级响应)的通知》要求, 开封市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 8 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你公司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为:停产;停止公路运输,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6 年 1 月 15 日开封鑫鼎水泥有限公司授委托人郭江涛提供的 1.开封鑫鼎水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明确 2.法定代表人丁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3.郭江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合法性;4.环评批复、竣工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环评及排污许可手续; 5.开封鑫鼎水泥有限公司中控日报表,证明 2026 年 1 月 14 日该公司生产情况。6.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公示牌,证明该公司橙色预警管控措施。2026 年 1 月 15 日开封东基电力有限公司提供的开封鑫鼎水泥有限公司 2026 年 1 月 1 日-1 月 14 日用电量表,证明开封鑫鼎水泥有限公司 2026 年 1 月 14 日用电量较停产时较高。2026 年 1 月 15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顺河回族分局执法人员做出了: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当时调查情况;2.现场照片及视频,证明查封现场情况;3.对郭江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问答情况;4.查封扣押现场笔录,证明查封现场情况。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停产的中控室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 2026 年 1 月 15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29 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原地。在此期间, 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15 日
豫公安网备:410211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