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1 环罚决字〔2026〕2 号
马彪
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
号码:41022119******3017
住址:河南省杞县坂木乡北村 6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 年 1 月 13 日移动源执法中队在路检路查执法活动中对马彪在用的豫 B2FJ91 轻型厢式货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检测结果三次测量平均值 5.68(m-1),限值 1.2(m-1),检测不合格,进一步对车辆检查发现你在用车辆尿素控制线路未连接,未正常使用污染装置,机动车所有人采取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6 年 1 月 13 日车辆所有人马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1份 1 页;车辆产权合同书 1 份 3 页,2026 年 1 月 13 日我局移动源执法中队出具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检测报告 1 份 1 页;2026 年 1 月 13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违法照片2 份 2 张;2026 年 1 月 13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 2 页;现场勘查示意图 1 份 1 页;2026 年 1 月 13- 2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1 份 3 页;2026 年 1 月 16日我局移动源执法中队出具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合格检测报告 1 份 1 页;2026 年 1 月 16 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整改后照片 1 份 1 张。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1 月 13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1 环责改字〔2026〕1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修复破坏的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达标排放污染物。2026 年 1 月 1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我局移动源执法中队对马彪在用的豫 B2FJ91 轻型厢式货车(总质量为:4480kg)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检测结果三次测量平均值 0.18(m-1),限值 1.2(m-1),检测合格,已按照责改要求对尿素控制线连接,做到达标排放。2026 年 1 月 16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1 环罚告字〔2026〕3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的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 3 -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 [ ( 0 / 5 )² ]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经研究,我局对你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开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4 -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执法大队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执法大队备案。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26 日
豫公安网备:410211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