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05 环罚决字〔2026〕1 号
河南厚荣路桥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2MA457KLG6N
地址:开封市禹王台区汪屯乡大苏村菊园路005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开封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查组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 2 台焊机正在同时作业,但作业点附近并无焊烟净化器,督查组现场拍摄了照片并通过下发《12 月 17 日环保督查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的形式将该问题交办给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禹王台分局。我分局执法人员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前往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你单位受委托人赵春明现场观看了执法人员提供的照片后表示该情况属实。你单位未按照建材企业的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河南厚荣路桥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1 份 1 页,法定代表人张军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页,证明你单位具备法人资格;授权委托书 1 份 1 页,被委托人赵春明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可证明赵春明有权代表河南厚荣路桥设备有限公司接受调查询问;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 份 1 页,可证明你单位排污的合法性;你单位 2025 年 12月 17 日 2 台焊机正在同时作业,但作业点附近并无焊烟净化器的现场照片 2 份 2 页;你单位缴纳社保员工名单 1 份 1 页,证明你单位在职员工人数;2025 年 12 月 18 日现场勘察笔录1 份 3 页,可证明现场勘察情况;2025 年 12 月 18 日对河南厚荣路桥设备有限公司被委托人赵春明询问笔录 1 份 3 页,可证明你单位认可 2025 年 12 月 17 日 2 台焊机正在同时作业,但作业点附近并无焊烟净化器的事实;以上证据均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取得。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2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205环责改字〔2025〕1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焊机作业时产生的气态污染物必须由移动式焊烟净化器或一体式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后排放。
2025 年 12 月 2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责改要求,采取了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焊机作业时产生的气态污染物已经由移动式焊烟净化器或一体式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后排放。
2025 年 12 月 2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05 环罚告字〔2025〕9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12 月 29 日,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05环罚告字〔2025〕9号)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3, 1, 1],处罚金额(X):31314,代入公式:31314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3² + 1² + 1² ) / ( 5² × 7 ) ] × 50%最终裁量金额:31314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叁万壹仟叁佰壹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月29 日
豫公安网备:410211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