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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23 环罚决字〔2026〕1 号

豫 0223 环罚决字〔2026〕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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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3 环罚决字〔2026〕1 号
尉氏县瑞益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4EAU88C
地址:河南省尉氏县朱曲镇火把张村

法定代表人:宋长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 年 10 月 11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行政执法人用无人机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公司鸭棚西南侧露天堆放约 6 立方米的鸭粪,鸭粪堆放处没有硬化,养殖场的储粪场没有按照环评要求设置顶棚、围堰采取防渗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5 年 10 月 11 日尉氏县瑞益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长峰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1张、对张书有授权委托书 1 张、证明张书有有权代表尉氏县瑞益养殖有限公司配合调查;2025 年 10 月 11 日尉氏县瑞益养殖有限公司被授权委托人张书有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张、身份证复印件 1 张、河南省规模化养殖标准 3 张、环评文件(摘要)及排污许可证 4 张;2025 年 10 月 11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 2 张;2025 年 10 月 11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尉氏县瑞益养殖有限公司被授权委托人张书有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 张、调查询问笔录 3 张、勘察示意图 1 张,证明尉氏县瑞益养殖有限公司被授权委托人张书有对违法行为的认可;2025 年 10 月 11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尉氏县瑞益养殖有限公司被授权委托人张书有亮证执法照片 1 张。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0 月 13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3 环责改字〔2025〕65号),责令你单位将未经处置的鸭粪进行无害化处理。

2025 年 10 月 1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责改要求对鸭粪进行无害化处理。
2025 年 11 月 1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5〕64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11 月 1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5〕64 号后,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了享有的申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000,代入公式:2000 = 0 +( 50000 - 0 ) ×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1² ) / ( 5² × 8 ) ] × 50%;,厂区示意图、法人身份证、环评及排污许可证、委托书、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规模化养殖标准,证据材料:未知最终裁量金额:2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
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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