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1 环不罚决字〔2025〕2 号
河南科豪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9KQJXK96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杞县葛岗镇产业园区 6 号
法定代表人:赵二勇
我局于 2025 年 10 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10 月 12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河南科豪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南侧,挂件碱煮工序正在生产,未完全密闭,未安装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2025 年 10 月 12 日河南科豪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永超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1 页,委托书 1 份 1 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1 份 3 页,批复复印件 1 份 2 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1 份 2 页,受委托人张孝林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2025 年 10 月 12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河南科豪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挂件碱煮工序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违法照片 2 张 2 页,2025 年 10 月 12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 1 份 3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 1 份 1 页,询问- 2 -笔录 1 份 4 页。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1 环罚告字〔2025〕26 号),你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 2025 年 11月 4 日向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杞县分局提交了你单位“没有主观违法故意且违法行为轻微,事后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请求给于不予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书,2025 年 12 月 4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杞县分局复核,采纳了你单位的不予处罚申诉意见,2025 年 11 月 27 日,经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杞县分局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讨论研究,根据河南科豪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河南科豪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情节比较轻微,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十五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 3 -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郑州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 你单位在以后的生产活动中,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杜绝此类情况发生。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22 日
豫公安网备:410211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