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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25 环罚决字〔2025〕50 号

豫 0225 环罚决字〔2025〕5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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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5 环罚决字〔2025〕50 号

兰考县协兴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DQCTNA7B

地址:开封市兰考县仪封镇工业园区 8 号

法定代表人:金子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8 月 30 日县污染防治攻坚办工作人员在你单位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厂区堆有物料及透水砖成品,你单位现场未提供排污许可证;接督办通知后,2025 年 9 月 18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开展核查,经现场调查你单位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有生产情况发生且厂区院内存放有部分物料及透水砖成品,制砖生产线上还留有未收集成捆的透水砖成品,你单位无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你单位应当依法申办排污许可证,但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 年 9 月 18 日由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兰考县协兴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2.2025 年 9 月 18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调取的你单位环评文件摘要(根据环评文件能够证明你单位的生产工艺按照建设项目管理名录应纳入排污许可简化管理);3、2025 年 9 月 18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检查时,现场拍摄的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视听资料证据(能够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事实存在);4、2025 年 9 月 18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勘查笔录、询问笔录(能够证明你负责人对环境违法事实的确认);5、2025 年 9 月 18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的截图(能够证明你单位没有依法办理排污许可的违法事实存在);6、2025 年 9 月 18 日由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提供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资格)等及其他证明材料;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9 月 23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5 环责改字〔2025〕3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规定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违法生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2025 年 10 月 1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3 -2025 年 11 月 1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5 环罚告字〔2025〕39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接到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5 环罚告字〔2025〕39 号)后,在法定期限五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被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单位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 4 -水/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内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在建设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3, 1, 1, 1],处罚金额(X):274667,代入公式:274667 = 200000 + ( 1000000 -200000 ) × [ ( 1 / 5 )² + ( 3² + 1² + 3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6 ) ] × 50%最终裁量金额:274667 元。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贰拾柒万肆仟陆佰陆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丁志国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10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5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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