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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21 环罚决字〔2025〕34 号

豫 0221 环罚决字〔2025〕3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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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1 环罚决字〔2025〕34 号

杞县吉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CGKYH70L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高阳镇青龙石口十组

法定代表人:张孝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12 月 1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在开封市杞县高阳镇青龙石口开工建设的杞县吉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5 年 12 月 1 日杞县吉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孝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 1 页、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1 页、2025 年 12 月 1 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违法照片 3 张 3 页 2025 年 12 月 1 日张孝顺提供的关于杞县吉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南至公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报告书 1 份 3 页、2025 年 12 月 1 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1 份 2 页、现场勘查示意图 1 份 1 页、2025 年 12 月 1 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在我局中队办公室制作了开封市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1 份 3 页、2025- 2 -年 12 月 4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拍摄照片 1 张 1 页。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2 月 3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1 环责改字〔2025〕2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2025 年 12 月 4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单位按照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要求落实,在未取得环评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现场我局执法人员对杞县吉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照片 1 张 1 页。2025 年 12 月 2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1 环罚告字〔2025〕31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3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未报批或重新审核环评文件,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92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784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处罚金额(X):10976,代入公式:10976 = 7840 + ( 39200 - 7840 ) × [ ( 2 / 5 )² + ( 1² + 1²+ 1² + 1² + 1² ) / ( 5² × 5 ) ] × 50%最终裁量金额:10976 元。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壹万零玖佰柒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4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四中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四中队备案。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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