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204 环查字〔2025〕6 号
河南征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MA481UE165
地址:开封市鼓楼区工业园区 310 国道与民和路交叉口北
600 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庞月华
我局于 2025 年 12 月 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12 月 6 日夜查时发现你厂天
然气锅炉未按照重污染天气管控的要求进行停产,未执行重污染
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
身份证,证明你单位主体责任。2、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明,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3、环评手续及排污许可证证
明你单位的主要生产工艺及环保设施。4、2025 年 12 月 6 日天
然气炉生产照片一张证明你单在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热熔挤出
未按照要求停产。4、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公示牌照片一张,证明
- 1 -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该落实的管控措施。5、开封市人民政府关
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一份,证明 2025 年 12 月
4 日已经启动重污染天气。6、2025 年 12 月 7 日勘察笔录、
询问 笔录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在 2025 年 12 月 6 日未按照重
污染天气的管控要求对热熔挤出工序进行停产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
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
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
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
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对企
业工业生产用电电表箱予以查封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
自 2025 年 12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16 日。查封(扣押)期
- 2 -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
于河南征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厂区原地。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
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7 日
豫公安网备:410211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