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3 环罚决字〔2025〕64 号
尉氏县彦希蛋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23MA46EWCW1A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十八里镇马庙村 2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莉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9 月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9 月 14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尉氏县彦希蛋品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尉氏县彦希蛋品厂存在鸭蛋清洗生产废水经过沉淀池处理后(约 2 立方),废水蓄满后,废水由沉淀池溢出经厂区东北方向直接排入东三干渠的情况。尉氏县彦希蛋品厂存在废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环境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5 年 9 月 14 日尉氏县彦希蛋品厂法定代表人霍莉莉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1 张、营业执照复印件 1 张;2025 年 9 月 14 日尉氏县彦希蛋品厂法定代表人霍莉莉提供的对朱浩杰的授权委托书 1 张,证明朱浩杰有权配合调查;2025 年 9 月 14 日尉氏县彦希蛋品厂被授权委托人朱浩杰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1 张;2025 年 9 月 14 日尉氏县彦希蛋品厂被授权委托人朱浩杰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1 张;2025 年 9月 14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 3 张;2025 年 9 月 14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尉氏县彦希蛋品厂被授权委托人朱浩杰亮证执法照片 1 张;2025 年 9 月 14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尉氏县彦希蛋品厂被授权委托人
朱浩杰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 张、调查询问笔录 4 张,证明朱浩杰对违法行为的认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9 月 20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3 环责改字〔2025〕5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拆除非法设置的排污口。
2025 年 9 月 22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尉氏县彦希蛋品厂已按责改要求对排污口进行封堵。
2025 年 10 月 2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5〕57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10 月 2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5〕57 号)后,尉氏县彦希蛋品厂逾期未申请申述申辩及听证,我局视为尉氏县彦希蛋品厂自动放弃了享有的申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违法设置排污口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投入使用 1 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污水排放量,内容:10 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9829,代入公式:29829= 20000 + ( 100000 - 20000 ) × [ ( 2 / 5 )² + ( 3² + 1² + 1² + 1²+ 1² + 1² + 1² ) / ( 5² × 7 ) ] × 50%最终裁量金额:29829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设置排污口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贰万玖仟捌佰贰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5 年 11 月 26 日
豫公安网备:410211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