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3 环罚决字〔2025〕62 号
尉氏县有朋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23MADH9Q3W7A
地址:尉氏县十八里镇马庙村 420 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9 月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5 年 9 月 13 日现场检查时发现,尉氏县有朋养殖场处于正常养殖中,尉氏县有朋养殖场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利用管道抽至养殖场南 40 米处树林内,深度约 30 厘米,未做任何防渗措施。该单位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未按照规定收集、贮存、处置,造成畜禽粪污扬散,或者流失,或者渗漏。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5 年 9 月 14 日尉氏县有朋养殖场法定代表人王亚朋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张;2025 年 9 月 14 日尉氏县有朋养殖场法定代表人王亚朋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1 张、规模化养殖标准 3 张;2025 年 9 月 14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拍摄的处置畜禽粪便的照片 2 张;2025 年 9 月 14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尉氏县有朋养殖场法定负责人王亚朋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 张、调查询问笔录 4 张,证明王亚朋对违法行为的认可;2025 年 9 月 14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尉氏县有朋养殖场法定负责人王亚朋亮证执法照片 1 张。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9 月 1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3 环责改字〔2025〕55号),责令你单位按照规定收集、贮存、处置产生的畜禽粪便。
2025 年 9 月 2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尉氏县有朋养殖场已按责改要求,将树林内养殖废水抽至农田进行育肥。
2025 年 10 月 1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5〕55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10 月 1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5〕55 号)后,尉氏县有朋养殖场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我局视为尉氏县有朋养殖场自动放弃了享有的申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粪污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建设地点,内容:非禁养区,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养殖规模,内容:年出栏生猪 500 头以下(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4000,代入公式:4000 = 0 + ( 100000 - 0 ) ×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1² + 1² ) / ( 5² × 7 ) ] × 50%最终裁量金额:4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粪污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5 年 11 月 26 日
豫公安网备:410211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