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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23 环罚决字〔2025〕61 号

豫 0223 环罚决字〔2025〕6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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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3 环罚决字〔2025〕61 号
尉氏县鑫奥砼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344881999C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 230 国道靠近海南结石专科

法定代表人:翟连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9 月 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9 月 2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要求你单位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你单位未能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你单位存在未按要求进行办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5 年 9 月 2 日尉氏县鑫奥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连枝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张;2025 年 9 月 2 日尉氏县鑫奥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连枝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4 张;2025 年 9 月 2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对尉氏县鑫奥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连枝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 张、调查询问笔录 4 张,证明尉氏县鑫奥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连枝对违法行为的认可;2025 年 9 月 2日 2025 年 9 月 2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 3 张;2025 年 9 月 2 日 2025 年 9 月 2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对尉氏县鑫奥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连枝亮证执法照片 1 张。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9 月 10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3 环责改字〔2025〕5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5 年 9 月 1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尉氏县鑫奥砼业有限公司已于 2025 年 9 月 8 日按照责改要求完成整改。

2025 年 10 月 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5〕52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10 月 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环罚告字〔2025〕52 号)后,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了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违法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年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5, 1, 1, 1, 1, 1],处罚金额(X):12000,代入公式:12000 = 10000 + ( 30000 - 10000 ) ×[ ( 1 / 5 )² + ( 1² + 1² + 5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8 ) ] × 50%;,执法证,证据材料:未知最终裁量金额:12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 4 -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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