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03 环罚决字〔2025〕10 号
开封市铭翔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MA40N68A9D
地址:开封市顺河区土柏岗乡厂尚社区新电厂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秀玲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3 年 11 月开工建设,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土柏岗乡厂尚社区建设水稳生产线,2023年 12 月底建设完成。水稳生产线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开封市铭翔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15 日提供的:1.陈秀玲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合法性;2.陈卫东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接受调查的合法性;3.陈卫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合法性;4.杨雨婷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接受调查的合法性;5.杨雨婷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合法性;6.二手机械买卖合同,证明该生产线采购时间;7.单位人员信息,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及营业额;8.开封市铭翔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明确;9.排污许可证节选,证明当事人生产工艺情况;10.环评批复,证明审批手续合法性; 11.验收意见,证明审批手续合法性。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顺河回族分局制作了:1.2025 年 10 月 15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2025 年 10 月 15 日对陈卫东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证明当事人问题答复情况;3.2025 年 10 月 15 日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下建设的水稳生产线。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0 月 29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03 环责改字〔2025〕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将已建设项目拆除。
2025 年 10 月 2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将水稳生产线拆除。
2025 年 11 月 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03 环罚告字〔2025〕9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 年 11 月 3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03 环罚告字〔2025〕9 号)后,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年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375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75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5, 1, 1],处罚金额(X):1638,代入公式:1638 = 750 + ( 3750 - 750 ) × [ ( 3 / 5 )2 + ( 12 + 12 + 52 + 12 + 12 ) / ( 52 × 5 ) ] × 50%最终裁量金额:1638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仟陆佰叁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5405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1 月 12 日
豫公安网备:410211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