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迅木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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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兰考县小宋乡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韩尚鱼
我局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 应中,不按规定限产或者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 施。 。 该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限 产或者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 年 11 月 7 日你 企业向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你单位营业 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文件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的 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2、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提供的在 2025 年 11 月 7 日在你 单位检查时拍摄的现场检查问题照片 2 张(证明你单位的环境 违法事实存在);
3、2025 年 11 月 7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 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查封笔录及查封 清单(证明你单位对环境违法事实的认可确认);
4、2025 年 11 月 4 日 0 点 00 分开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启动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二级响应)的通知(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 事实前已启动预警的事实);
5、2025 年 11 月 7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 在你单位拍摄的你单位一厂一策重污染天气管控牌(证明你单位 重污染天气橙色二级管控的管控措施);
6、2025 年 11 月 7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 在你单位调查时出示的执法证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具有合法有 效的行政执法资格)等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 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 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 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不按规定限停产的热压工序 2 台生产设备、设施。予以查封(扣 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 2025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6 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 (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公司生产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 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1 月 7 日
豫公安网备:41021102000192


